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2202號
上 訴 人 陳美璇即巨昌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