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5年度,701號
SYEV,95,營簡,701,200701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昇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楊志紅即合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93年6月至8月間陸續為被 告維修、拆裝機器設備數批,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款項為 新台幣 276,129元,詎被告迄今均未付款,經原告派員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誠非得已,乃依民法債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等情。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請款單及送貨單等件 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之結果,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昇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