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上 訴 人 陳柏全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被上訴人 陳多津 潘春旭 潘春如(原名潘妍希) 潘南槐共 同 李玲玲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王明一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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