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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10號
KSHV,106,重上更(一),10,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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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柏全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上訴人  陳多津
      潘春旭
      潘春如(原名潘妍希)
      潘南槐
共   同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王明一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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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