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長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218 號給付租車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 月9 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6年1 月16日下午4 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2月17日向原告租用5 D-127號營業小客車乙部,並約定每日租車金新台幣( 下同)600元。詎料被告自租車日起雖偶有給付租車金,迄 今被告仍積欠原告租車金93600元、代繳停車費1920元,共 計95520元未為清償,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如聲明之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95520元,及自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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