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96年度,2號
PCEV,96,板勞小,2,200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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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力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元。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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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