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建物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106年度,10號
KSHV,106,再,10,2017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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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淑 
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再審相對人 陳文豹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2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8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 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 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 第9 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申言之,當事 人對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 ,並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揆 之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2 項規定之旨趣,本不在依同法第 507 條準用上開條項前段規定,專屬上級之第三審法院合併 管轄之列。於此情形,就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499 條第2 項 規定,係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 決合併再審之訴部分,自應適用同法第499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專屬第二審之本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最高法院民國106 年度台上字第58號確 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及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176 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101號確定判決(下合稱 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探求其真意,當係對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並合併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之前揭 說明,其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專屬第三審法院管 轄,本院無管轄權,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應由本院依 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再審聲請人一併對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部分,專屬本院管轄,本院已另行判決駁回,附 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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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