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國城即大快樂商行
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