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謝立林
訴訟代理人 王明一律師
李玲玲律師
被上訴人 林玟君
王怡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上訴人 鍾瑞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上訴人 鄭藍招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昭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