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5號上訴人即附 匠心工程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峰基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視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 陳家樺訴人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訴訟代理人 張敦鈞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簡秀芳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複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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