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285號
KSHV,104,上,285,2017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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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附 匠心工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峰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視為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 陳家樺
訴人
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張敦鈞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簡秀芳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複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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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匠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