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建誠
羅建華
上二人共同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指定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3509、4769、5136、6895、7048、7384、7664、13387 號)
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2396號),被告等均自白犯罪,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建誠犯如【附表】編號㈠、㈢「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㈠、㈢「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建華犯如【附表】編號㈡至編號㈥「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㈡至編號㈥「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累犯:
㈠、羅建誠前於①99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99年度訴字第6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下同)238,400 元確定。②於100 年間,因違反森林 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42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31,090元確定。③又於100 年 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竹東簡 字第2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②、③案件, 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4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並接續①案件執行,於101 年11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2 年1 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四第14-22 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㈡、羅建華前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1 年度竹東簡字第2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 102 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四第5-6 頁),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 犯。
二、宋燕翔、劉文彬、羅建功、羅志華、范國文(上5 人本院已 審結)、陳豪傑(本院通緝中)、羅建誠、羅建華,均明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 )管理之大溪事業區第113 號林班地、第118 號林班地均為 國有土地,未經許可不得任意竊取其內森林主、副產物,竟 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為下列行為:
㈠、102 年11月中旬某日凌晨2 、3 時許,宋燕翔、劉文彬、羅 建誠、羅建功、羅志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森林 主產物之犯意聯絡,由宋燕翔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羅建誠、羅建功、羅志華至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下 同)鎮西堡巨木群登山步道口,由羅建誠、羅建功、羅志華 步行上山(位置係劉文彬先前帶羅建誠、羅建功、羅志華3 人上山,由劉文彬持鏈鋸鋸切扁柏樹瘤3 塊,因天氣不好當 日未將樹瘤揹下山),1 人揹運1 塊鋸切好之扁柏樹瘤(共 3 塊)下山,復由宋燕翔駕駛上開車輛搭載上述3 人及3 塊 扁柏樹瘤至劉文彬住處,再由劉文彬聯絡買主黃正乾(本院 已審結)後,由宋燕翔、劉文彬分別駕車搭載上述3 人及3 塊扁柏樹瘤至約定之新竹縣芎林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室交易 。黃正乾明知上開扁柏樹瘤3 塊均係盜贓之物,竟仍以80,0 00元購買,宋燕翔得款10,000元,羅志華、劉文彬各得款15 ,000元,羅建誠得款10,000元,差額款項流向不明(起訴書 附表編號⒈)。(各被告犯罪所得金額,經檢察官以104 年 10月13日補充理由書更正,下同,本院卷二第4-6 頁)。㈡、103 年1 月間某日上午某時許,劉文彬、陳豪傑、羅建華、 范國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 絡,利用不知情劉利純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劉文彬、陳豪傑、羅建華、范國文至鎮西堡巨木群登山步道 口,除劉利純駕原車返回外,劉文彬等4 人徒步進入巨木群 ,在鎮西堡巨木群北稜步道往南馬洋路徑,新竹林管處管理 之大溪事業區第118 號林班地內《座標X :279874,Y :00 00000 處》附近的工寮,遇見宋燕翔、馮文銓、邱英珠,宋 燕翔知悉劉文彬等4 人此行目的在於竊取扁柏後,乃決意加 入劉文彬等4 人一同前往鎮西堡巨木群北稜步道往南馬洋路 徑,新竹林管處管理之大溪事業區第113 號林班地內《座標 X :281045,Y :0000000 處》,由宋燕翔、陳豪傑、劉文 彬輪流持鏈鋸鋸切扁柏樹瘤4 塊(即如附件二【照片A9】所 示),嗣由宋燕翔、陳豪傑輪流揹運1 塊、劉文彬、羅建華 、范國文各自揹運1 塊下山(下山途中劉文彬無力再揹,而
將扁柏樹瘤1 塊藏放山上)。復由不知情之劉利純駕駛上開 車輛搭載劉文彬等5 人及扁柏樹瘤3 塊下山離去,再由劉文 彬聯絡買主黃正乾,約定於翌日上午8 時至10時許,在劉文 彬住處交易。黃正乾明知上開扁柏樹瘤3 塊均係盜贓之物, 仍以145,000 元購買,宋燕翔、陳豪傑、劉文彬各分得30,0 00元,羅建華分得20,000元,范國文分得15,000元,差額款 項流向不明(起訴書附表編號⒊)。
㈢、103 年1 月間某日凌晨2 、3 時許,宋燕翔、陳豪傑、劉文 彬、羅建誠、羅建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森林主 產物之犯意聯絡,先由宋燕翔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陳豪傑、劉文彬、羅建誠、羅建華4 人至鎮西堡巨木 群登山步道口,陳豪傑等4 人徒步至鎮西堡巨木群北稜步道 往南馬洋路徑河溝上方處,新竹林管處管理之大溪事業區第 113 號國有林班地《座標X :281102,Y :0000000 處》, 由陳豪傑、劉文彬輪流持鏈鋸鋸切扁柏樹身4 塊(即如附件 二【照片B3】所示),其4 人揹運下山(1 人揹運1 塊), 得手後復由宋燕翔駕駛上開車輛搭載陳豪傑等4 人至劉文彬 之住處,再由劉文彬聯絡買主黃正乾後,於翌日上午8 、9 時,在約定之新竹縣芎林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室交易。黃正 乾明知上開扁柏樹身4 塊均係盜贓之物,竟仍以100,000 元 購買,宋燕翔得款10,000元,陳豪傑、劉文彬、羅建誠、羅 建華各得款22,25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⒋)。㈣、103 年2 月間某日(犯罪事實二㈢後約1 週)凌晨2 、3 時 許,宋燕翔、陳豪傑、劉文彬、羅建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而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先由宋燕翔駕駛車號00 00-00 自用小客車搭載陳豪傑、劉文彬、羅建華至鎮西堡巨 木群登山步道口,陳豪傑等3 人徒步至鎮西堡巨木群北稜步 道往南馬洋路徑河溝上方處,新竹林管處管理之大溪事業區 第113 號國有林班地《座標X :281100,Y :0000000 處》 ,由陳豪傑、劉文彬輪流持鏈鋸鋸切扁柏樹身1 塊、扁柏樹 瘤1 塊(即如附件二【照片B2】所示),其3 人輪流揹運下 山,得手後復由宋燕翔駕駛上開車輛搭載陳豪傑等3 人及扁 柏樹身1 塊、扁柏樹瘤1 塊至劉文彬之住處,再由劉文彬聯 絡買主黃正乾,於當日晚間8 、9 時,在約定之新竹縣芎林 鄉某處停車場交易。黃正乾明知上開扁柏樹身1 塊、扁柏樹 瘤1 塊均係盜贓之物,竟仍以約50,000元購買,宋燕翔得款 9,000 元,陳豪傑、劉文彬、羅建華均分其餘款項(起訴書 附表編號⒌)。
㈤、103 年2 月間某日凌晨2 時至3 時許,宋燕翔、劉文彬、陳 豪傑、羅建華、范國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取森林主
產物之犯意聯絡,由宋燕翔駕駛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 搭載劉文彬、陳豪傑、羅建華、范國文至鎮西堡巨木群登山 步道口,除宋燕翔外,劉文彬等4 人徒步進入鎮西堡巨木群 北稜步道往南馬洋路徑河溝上方處,新竹林管處管理之大溪 事業區第113 號林班地內《座標X :280929,Y :0000000 處》,由劉文彬持鏈鋸鋸切扁柏樹身2 塊、紅檜樹瘤1 塊( 即如附件二【照片B5】所示),其4 人輪流揹運下山,復由 宋燕翔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劉文彬等4 人及扁柏樹身2 塊、紅 檜樹瘤1 塊下山離去,再由劉文彬聯絡買主黃正乾,約定於 翌日上午8 、9 時許,在新竹縣芎林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室 交易。黃正乾明知上開扁柏樹身2 塊、紅檜樹瘤1 塊,均係 盜贓之物,仍以80,000元購買,宋燕翔分得10,000元、陳豪 傑、劉文彬各分得22,500元,羅建華、范國文各分得12,500 元(起訴書附表編號⒍)。
㈥、103 年2 月間某日(編號6 犯行後約1 週)凌晨2 、3 時許 ,宋燕翔、陳豪傑、劉文彬、羅建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而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先由宋燕翔駕駛車號0000 -00 自用小客車搭載陳豪傑、劉文彬、羅建華至鎮西堡巨木 群登山步道口,宋燕翔等4 人徒步至鎮西堡巨木群北稜步道 往南馬洋路徑河溝上方處,新竹林管處管理之大溪事業區第 113 號林班地《座標X :281072,Y :0000000 處》,由宋 燕翔、陳豪傑、劉文彬輪流持鏈鋸鋸切扁柏樹瘤2 塊(即如 附件二【照片B4】所示),其4 人輪流揹運下山,復由宋燕 翔駕駛上開車輛搭載陳豪傑等3 人及扁柏樹瘤2 塊至劉文彬 住處,再由劉文彬聯絡買主黃正乾後,於翌日上午8 、9 時 ,在約定之新竹縣芎林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室交易。黃正乾 明知上開扁柏樹瘤2 塊均係盜贓之物,仍以80,000元購買, 宋燕翔、陳豪傑、劉文彬、羅建華各得款20,000元(起訴書 附表編號⒎)。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護森專案」檢察官指揮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移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等所犯違反森林法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乙、實體事項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就犯罪事實二,訊據被告羅建誠、羅建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171 、173 頁、卷四第49頁) ,另核與證人即共犯宋燕翔、陳豪傑、劉文彬、范國文、羅 建功、羅志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下列之 證據可佐:㈠新竹林管處103 年3 月6 日竹授東政字第1032 590736號函(大溪事業區第118 號林班土地內紅檜生立木遭 鋸竊取案)、違反森林法案件情資移送單(發現日期103 年 2 月25日)、新竹縣○○鄉○路段00地號土地內紅檜遭鋸切 竊取位置圖各1 份、103 年2 月27日監視器翻拍照片5 張、 新竹縣○○鄉○路段00地號國有土地內紅檜生立木遭鋸切竊 取相片3 張、竊得紅檜木塊藏匿於巨木步道1.9 公里處照片 2 張、新竹林管處竹東工作站103 年2 月25日森林護管警察 、林務人員聯合林野巡視檢查車輛紀錄1 份、㈡新竹林管處 103 年3 月12日竹授東政字第1032590814號函(大溪事業區 第118 、117 號林班土地內紅檜生立木及扁柏倒木遭鋸竊取 案)、違反森林法案件情資移送單(發現日期103 年3 月6 日)、新竹縣○○鄉○路段00地號及鎮西堡17地號土地內紅 檜遭鋸切竊取位置圖各1 份、103 年3 月6 日發現新竹縣○ ○鄉○路段00地號國有土地內紅檜生立木遭鋸切竊取相片2 張、扁柏遭鋸切竊取照片2 張、㈢橫山分局泰崗派出所103 年2 月22日19時工作紀錄簿影本1 份、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 年3 月5 日履勘現場筆錄(大溪事業區第118 號 林班地)1 份及履勘照片12張、㈤新竹林管處103 年7 月3 日竹授東政字第1032592194號函、國有林地內林木被害明細 (大溪事業區第109 號林班地)各1 份、照片51張及林木被 害位置圖3 張、㈥大溪事業區第113 、117 、118 號林班地 檜木遭鋸切竊取相關資料表1 份及被害現場照片24張、㈦陳 豪傑指認盜伐地點及盜伐林木現場照片6 張、㈧宋燕翔指認 盜伐地點及盜伐林木現場照片5 張、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 3 年6 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黃 正乾)各1 份、㈩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103 年6 月 18日)1 份及黃正乾住處扣押物件照片57張、劉文彬持用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黃正乾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102 年10月5 日至103 年3 月16日通聯紀錄1 份、黃正乾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通訊內容翻拍 照片及手機內照片1 批、宋燕翔指證黃正乾所有車牌號碼 0000-0 0、2256-KP 號車輛照片各1 張、宋燕翔103 年3
月18日、103 年5 月5 日指證黃正乾住處及收贓地點照片、 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 0、2256-KP 號自用小客貨車照片 、鎮西堡巨木群步道2.5 公里處檜木樹材遭鋸切竊取案現 場照片1 張、1.7 公里處尋獲檜木樹材1 塊及遭竊檜木樹材 照片8 張、大溪事業區第113 號林班紅檜生立木樹瘤遭竊 取1 塊照片、第113 號林班內犯嫌搭設簡易工寮照片各1 張 、新竹林管處105 年1 月25日竹政字第1052210214號函及 林產物價金查定說明1 份、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12 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1被害位置座標套繪圖各1 份。 並有黃正乾所有紅檜樹瘤(7 公斤)1 塊、紅檜樹瘤(18公 斤)1 塊、紅檜雕刻成品(豬、11公斤)、紅檜角材(21公 斤)1 塊、紅檜角材(41公斤)1 塊、紅檜角材(10公斤) 1 塊、紅檜角材(6 公斤)1 塊、紅檜角材(6 公斤)1 塊 、紅檜角材(八角形、60公斤)1 塊、紅檜角材(9 公斤) 1 塊、紅檜角材(18公斤)1 塊、紅檜角材(41公斤)1 塊 、紅檜角材(92公斤)1 塊、紅檜雕刻成品(胡瓜、15公斤 )1 顆、小聚寶盆(紅檜)15個、大聚寶盆(肖楠)3 個、 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 、門號0000000000,含SIM 卡1 張 )1 支扣案可佐。是被告羅建誠、羅建華等就犯罪事實二所 為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基此,被告羅建誠、羅建 華所為犯罪事實二各次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森林法第52條:
被告羅建誠、羅建華行為後,森林法第52條已於104 年5 月 6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31 號令修正公布,修 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一、於保安林犯之者。二、依機關之 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三、於行使 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者。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 植菇類者。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 搬運造材之設備者。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 圖罪跡之湮滅者。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 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修正後森林法第52 條第1 項規定「犯第50條第1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 倍以上10倍以下罰 金:一、於保安林犯之者。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 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 之者。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五、以贓物為
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六、為 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 其他物品之製造者。」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3 項新增規定 「第1 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併 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 後之規定加重法定刑度,並就所竊取者若為「貴重木」再加 重其法定刑度,是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於被告羅建誠、羅建 華,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104 年5 月6 日 修正前之森林法第52條。
二、罪名及罪數
㈠、核被告羅建誠就犯罪事實二㈠、㈢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 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之結夥2 人以上使用車輛竊 取森林主產物罪。
㈡、核被告羅建華就犯罪事實二㈡、㈢、㈣、㈤、㈥所為,均係 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之結夥2 人以 上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㈢、被告羅建誠就上開結夥2 人以上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2 罪)、被告羅建華就上開結夥2 人以上使用車輛竊取森 林主產物罪(5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間不同、被 害樹木相異,應分論併罰。
三、共同正犯
㈠、被告羅建誠、共犯宋燕翔、劉文彬、羅志華、羅建功,就犯 罪事實二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㈡、被告羅建華、共犯宋燕翔、劉文彬、陳豪傑、范國文,就犯 罪事實二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㈢、被告羅建誠、羅建華、共犯宋燕翔、劉文彬、陳豪傑,就犯 罪事實二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羅建華、共犯宋燕翔、劉文彬、陳豪傑,就犯罪事實二 ㈣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羅建華、共犯宋燕翔、劉文彬、陳豪傑、范國文,就犯 罪事實二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㈥、被告羅建華、共犯宋燕翔、劉文彬、陳豪傑,就犯罪事實二 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羅建誠、羅建華,前有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構成累犯情 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本院 卷四第5-6 、14-22 頁),其2 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
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量刑
㈠、鎮西堡神木群位於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是全臺灣最大的檜 木原始林,面積達50平方公里,進入神木區,一棵棵高大的 紅檜沿途聳然而立,由於長期處在潮濕、無干擾的環境,高 齡神木的樹表佈滿青苔和蕨類,原始幽深的森林中,四周經 常雲霧籠照,充滿神秘氣氛,而野生動物在此棲息不受人類 干擾,是鎮西堡巨木群所屬山木素為當地原住民重要之崇拜 、生態及教育場域,並具獵場及觀光功能。泰雅族是以血緣 為基礎,形成共祭、共獵、共勞、共負罪責等功能的地緣部 落,泰雅族人大致將土地項目分為森林、耕地及溪流,雖然 森林、耕地及溪流是否可為個人所有,各部落的慣習(gaya )不同,但不論如何,土地都有主人,若非個人所有,便是 部落公有,公有山野、山林、溪流、獵區所出產的動植物資 源,都屬部落群體公有財產,各部落間有明顯的界線,且應 由部落集體傳承下去,永為同一族系及部落分子繼續使用, 相當忌諱侵占他人土地、非法越界,若違反者將被視為違反 gaya,傳說將受到祖靈懲罰而有遭逢意外的危險,而部落土 地資源遭他人侵占,部落成員則有義務起而防衛,故部落分 子一人違反禁令,除自招祖靈懲罰外,嚴重者恐將釀成部落 與部落間衝突。泰雅族人過去游耕狩獵,除建造住屋所需外 ,在山林採摘乾菜(木耳香菇等屬)、伐取雜木生火煮食, 並不會砍伐檜木,更不會為取檜木樹瘤而挖取檜木樹身,遑 論故意逾越其他部落之領域而為上開違反gaya之事。但這些 部落慣習,在商人重金利誘下,面臨極嚴峻考驗。㈡、樹瘤是樹木癒傷群組織,在樹木受傷後,細胞無性繁殖形成 的一種自我保護,樹齡越老,在百年甚至千年漫長的歲月中 ,因為嚴酷天候考驗或細菌感染,越有機會看到自然生成的 古老樹瘤,其內部紋理也呈現不規則扭曲,經刨切後,斷面 呈現美麗的樹瘤花紋,奇木藝品中最稀有的材料即樹瘤,不 僅樹瘤型態及紋路重要,還要搭配樹種,而肖楠、扁柏、紅 檜都是其中極其珍貴樹種,原木價格數萬元或數十萬元之樹 瘤,若經名師雕琢變成瘤雕,身價甚至可能飆破百萬元,原 木樹瘤雕件近年成為有錢人投資、收藏新寵,因為珍貴稀罕 ,故在臺灣始終有人低調地從事此種珍貴樹種瘤雕交易。然 樹瘤本是樹木癒傷群組織,人類為取為已用,剜挖樹瘤,在 樹木身上造成更巨大的創傷口,使細菌更容易自傷口處侵入 ,難能熬過百年、千年歲月考驗的巨木,卻不敵人類一朝斧 斲,恐終致死亡,無異於對樹木之殺戮。
㈢、爰審酌被告羅建誠、羅建華為親弟、兄,為本件犯罪行為時
,年紀約29歲、31歲,均正值青壯年,身體健全,並非無謀 生能力之人,詎渠2 人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金錢,竟與 共犯宋燕翔、陳豪傑、或劉文彬等多人共犯本件犯行,在共 犯宋燕翔、陳豪傑、或劉文彬下手鋸切樹身、樹瘤後,分擔 將被害樹身、樹瘤揹運下山之工作,再由共犯宋燕翔駕駛其 所有(登記在配偶方慧菁名下)之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 載運贓物及共犯離去,所為罔顧自然生態維護不易、侵害國 家重要森林資源、置部落之權益不顧,所為殊值非難。另被 告羅建誠前有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判刑確定及執行,猶不知 悔改,再犯本件違反森林法案件,於警詢時否認犯行、偵訊 時承認部分犯行、迨至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全部犯行,犯 後態度反覆,復於本院審理時畏罪逃匿,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至於被告羅建華,於本件犯罪前雖無違反森林法案件,然 犯後長期逃匿,偵查期間全然未到庭,又另犯森林法案件, 經新竹地檢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12613 號起訴(本院卷四第 11頁前案紀錄表),可見犯後欠缺自省;惟慮及被告羅建誠 、羅建華俱為原住民,本屬經濟弱勢,自述均僅國中肄業, 別無專長,迫於經濟窘境而犯案,犯罪動機尚屬單純;末衡 酌被告羅建誠曾任板模工及在人力公司從事勞務工作、被告 羅建華曾從事打石工,父母均已亡故、渠2 人均毋庸扶養他 人之生活狀況,暨前述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併各定其應執行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㈣、併科罰金:
⒈按犯104 年5 月6 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竊取森林主、副產 物而有該條第1 項各款加重事由者,除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外,應併科贓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而贓額之 計算,以原木山價為準,如係已就贓物加工或搬運者,須將 該項加工與搬運之費用,扣除計算(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 1095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各次所竊取之森林主產 物之山價,有新竹林管處105 年1 月25日竹政字第10522102 14號函所附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1 份在卷可參(本 院卷二第58-105頁),茲將贓額2 倍、3 倍、4 倍、5 倍之 金額列表如【附件一】所示。
⒉本院審酌被告羅建誠、羅建華犯案情節及前述量刑事由,且 為累犯,爰就各次犯行各併科贓額3 倍之罰金,並均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
一、按被告等行為後,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 布之刑法業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本次修法確認沒收為刑
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並非 刑罰(從刑),自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 必然性,亦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無關(刑法第2 條修正理由 參照),且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並明定「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該條項乃 規範犯罪行為人行為後,關於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 分之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適用之準據法,條文雖經修正, 惟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以就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核先敘明。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 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105 年11月30日修正森林法第52條 第5 項則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採絕對沒收主義,此即屬刑法第38條第2 項後段所謂之特別 規定。基此,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1 輛 ,係供犯罪事實二㈠、㈡、㈢、㈣、㈤、㈥作為搬運贓物所 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105 年11月30日修 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規定在各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 4 項規定,對該次犯罪之各共犯連帶追徵其價額如主文所示 。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各被告之各次犯罪所得,業據本院認定 如犯罪事實二所載,復為各被告所不爭執業已收取之事實, 本院依前引規定於各被告、各次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至收贓者黃正乾故買贓物所支付之價款,經各被告分配後, 尚有差額款項流向不明者(即犯罪事實二㈠㈡),既查無證 據證明流向何人,金額亦非鉅,爰不予宣告沒收。又犯罪事 實二㈣,收贓者黃正乾以約50,000元購買後,共犯宋燕翔得 款9,000 元,共犯陳豪傑、劉文彬、被告羅建華均分差額款 項,依此計算,則每人得款為13,666元(50,000元-9,000元 /3人= 13,666元),應予說明。
四、修正後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 款之 沒收規定刪除,而移至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故 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基此,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0 條之2 第1 項規定,本件宣告沒收之物、犯罪所得,均應併 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104 年5 月6 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第
6 款,105 年11月30日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2條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1 項第5 款、第7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 物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第 5 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並沒收之。附件一:贓額倍數對照表
附件二:宋燕翔於103 年7 月14日、陳豪傑於103 年7 月17日各 自指證被害樹木現場照片10張(分別對照於起訴書附表 編號2 至1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至11號被害位置座 標套繪圖
【附表】
┌──┬──────────────────────────────┐
│犯罪│ │
│事實│ 罪名、宣告刑、沒收 │
│二 │ │
├──┼──────────────────────────────┤
│㈠ │羅建誠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
│ │佰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宋燕翔、羅志│
│ │華、羅建功、羅建誠、劉文彬連帶追徵其價額。 │
├──┼──────────────────────────────┤
│㈡ │羅建華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柒│
│ │佰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宋燕翔、陳豪│
│ │傑、羅建華、范國文、劉文彬連帶追徵其價額。 │
├──┼──────────────────────────────┤
│㈢ │羅建誠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
│ │J 自用小客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
│ │宋燕翔、陳豪傑、羅建華、羅建誠、劉文彬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羅建華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元│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
│ │J 自用小客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
│ │宋燕翔、陳豪傑、羅建華、羅建誠、劉文彬連帶追徵其價額。 │
├──┼──────────────────────────────┤
│㈣ │羅建華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玖仟柒佰│
│ │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
│ │-HJ 自用小客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對宋燕翔、陳豪傑、羅建華、劉文彬連帶追徵其價額。 │
├──┼──────────────────────────────┤
│㈤ │羅建華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玖萬參仟伍佰│
│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
│ │用小客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宋燕│
│ │翔、陳豪傑、羅建華、范國文、劉文彬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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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羅建華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
│ │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
│ │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宋燕翔、陳豪│
│ │傑、羅建華、劉文彬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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