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9號
KSHM,106,附民,49,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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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8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49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0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郭志昌
      蔡郭麗珠
      許書成
      黃江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克偉
被   告 戴華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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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