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6年度,198號
TPSM,96,台上,198,20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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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
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九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購得偽鈔後,於民國九十年七月間某日至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江貽貴經營之富蘭商店,持偽造之仟元紙幣購物,經店內之人江瑞蕙識破,旋即奪回偽鈔再至相鄰之江耀富經營之真仁藥房,仍欲如法炮製,復為江耀富發覺,上訴人乃奪回偽鈔駕駛其所有未懸掛車牌之雷諾牌九號自用小客車逃逸等情,係以證人劉日隆等證稱在上訴人所駕駛之未懸掛車牌之汽車內查扣有偽鈔四十張,及證人江貽貴江耀富之證詞為其論據。然員警查扣上訴人車上之偽鈔係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持偽鈔向富蘭商店、真仁藥房行使,則係在九十年七月間某日,前後相距已有一段時間,而證人江貽貴固然證稱:「當時我從外面回來時,江瑞蕙告訴我有一名陌生人持偽鈔來行騙,我聽到後就趕緊騎機車往頭屋方向尋找犯嫌,結果就看到犯嫌駕駛雷諾牌九號米黃色自用小客車快速離開,車號我不記得了。」、「沒有追上使用偽鈔之人所搭乘之車,只是知道該車的廠牌是雷諾,顏色是香檳色,與偵查卷所附之上訴人自用小客車顏色及車型相同,但有無車牌沒有印象」、「我在頭屋鄉獅潭村開設富蘭商店,當天有人到店內行使偽鈔,但沒有看到行使偽鈔之人,我是回家後家裡的人跟我說此事,後來我有看到行使偽鈔之人上車,該車是土黃色的雷諾車,車子很舊不是很新」等語,江耀富亦證稱:「有一人來買藥,拿偽鈔給我,我當場識破,他就把偽鈔搶走,後來同一日江貽貴有來告訴我,他是在行使偽鈔的」、「當天確有人來店內行使偽鈔,該人是男的,約二、三十歲,他一到店內就拿出仟元鈔要買普拿疼,我一看就知道是假鈔,他就把錢搶走,我沒有理他,也沒有追出去」等語,然本件從未傳訊江瑞蕙,且江耀富對上訴人是否即為其所稱行使偽鈔之人供稱:「沒有印象」、「不確定是當時來行騙之男子」,另江貽貴則稱沒有看到行使偽鈔之人,且江貽貴所稱伊聽聞江瑞蕙所述後,即騎機車往頭屋方向尋找,結果就看到犯嫌駕駛雷諾牌九號



米黃色自用小客車等情,究竟江貽貴聽聞江瑞蕙告知後,騎車尋找,距離該名嫌犯離去時間多久?如何得知嫌犯之特徵而知悉其所駕駛即為雷諾牌九號米黃色自用小客車?依江貽貴江耀富上開之證詞如何足資確認上訴人即係該行使偽鈔之人?原判決未詳加說明,非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㈡、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係採認證人黃阿桐之證詞,資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並以秘密證人A1(姓名年籍詳卷)就上訴人前後行使偽鈔之次數供述不一,且與黃阿桐之證詞不符為論據,然查秘密證人A1就上訴人行使偽鈔之地點,其中就嘉盛里機車行及明仙檳榔攤已有具體之名稱,究竟有無上開店名?該機車行及檳榔攤於上訴人被查獲當日是否因交易而收到偽鈔?秘密證人A1如何能明確知悉上訴人之偽鈔係放在車內面紙盒內?原判決未詳加調查,就此部分遽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亦嫌速斷,非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一併發回,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趙 文 淵
法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十八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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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