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95年度,173號
CSEV,95,旗簡,173,2007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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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旗簡字第1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啟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清忠嘉慶水電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367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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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