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旗簡字第1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啟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清忠即嘉慶水電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367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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