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店簡字第2694號
原 告 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賴秀秀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店簡字第269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桂興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通 譯 林榮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向原告購買DISNEY'S WORLD OF ENGLISH語言系統一套。分期付款總價為新台幣(下同) 227,480元,被告同意以分期付款54期(包括頭期款7,000元 )方式,自94年11月5日第2期付款日起,以每月5日為付款 日,直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詎被告於支付第3期款項後, 即未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依合約約定,被告已喪失繼續分 期付款之權利。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212,16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即95年12月 23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等情。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買賣契約書、分 期付款明細、送貨單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給付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