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6年度,85號
SSEV,96,新小,85,200701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 (下同)94 年10月26日13時 許與原告發生車禍,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經協調達成和解, 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元,其中300000元由保險公司支付, 其餘50000元則由被告負擔,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爰依兩造 間之和解契約起訴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和解書、存證信函各1紙為證 ,並經證人郭西元蘇仁仲到庭證稱兩造係於前開時日達成 和解,由被告負擔50000元等詞(參見本院96年1月17日調解 辯論筆錄),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予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又本判決係訴訟標的金額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