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732號
KSHM,106,上訴,732,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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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勤忠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7 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
第6351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勤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 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勤忠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 具體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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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