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5年度,310號
GSEV,95,岡簡,310,200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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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簡字第310號
原   告 純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潔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4年6 月6 日起向原告購買清潔劑原 料,自行加工製造成品銷售,雙方交易半年後,被告開始積 欠貨款,自94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止,累計新臺幣 (下同)119,945 元貨款未付。兩造買賣行為未有任何書面 約定,被告對所購原料未有任何特別要求,原告亦未作任何 保證,被告受領原料後自行加工,因使用地下水水質有問題 或自己加入硫酸鈉導致成品有瑕疵,自不應由原告負責,況 被告受領原料後並未向原告表示有瑕疵,仍繼續向原告進貨 ,顯與常理不符。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原告所交付之原料,其中甲基纖維素有瑕疵,致 被告依原告配方製作之清潔劑成品有沉澱物,遭被告之下游 廠商退貨,因被告剛作出來之成品沒有問題,銷往下游廠商 後因天氣溫度變化產生沉澱物,被告始知原告所交付之甲基 纖維素有瑕疵,被告於94年7 月間即向原告反應,原告乃再 提供其他配方給被告,豈知依照原告配方所調製之成品仍有 瑕疵,被告製作過程並未加入其他成分,完全依照原告提供 之原料及配方來製作,原告顯然構成不完全給付,被告自得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法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94年6 月6 日起向原告購買清潔劑原料自 行加工製造成品銷售,被告自94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 24日止,累計119,945 元貨款未付等情,業據其提出對帳 單、出貨單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為真實。



(二)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 條之 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 第354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然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 後,主張物之瑕疵,而出賣人否認有物之瑕疵時,應先由 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必須證明其為真 實後,出賣人就其否認之事實,始負證明責任。被告固提 出有沉澱物之清潔劑成品(業經發還被告)及下游廠商退 貨之銷貨退回單等(見本院卷第25至27、60至68頁)為證 ,然被告對於伊向原告購買原料後自行加工製造成品乙節 並不否認,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舉證證明成品有瑕疵係 因原告提供之原料有瑕疵,而非其加工過程有誤所導致, 經本院就被告所提出有沉澱物之清潔劑成品,送請財團法 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中央研究院鑑定上開成品有沉澱物之 原因為何,均經鑑定機構以無法鑑定為由退回鑑定,有上 開鑑定機構函文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47、70 、73頁),是本件尚難僅以被告加工後之成品有沉澱物, 即認原告提供之原料有瑕疵。
(五)綜上所述,被告既無法證明原告所交付之原料有瑕疵,其 自不得以成品因瑕疵遭退貨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從 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1 9,9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5 月6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 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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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純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