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大愛交通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乙○○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萬1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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