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5年度,1345號
SLEV,95,士簡,1345,2007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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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士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康瑀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被告康瑀有限 公司及被告甲○○部分另行判決)、被告乙○○於民國93年 8月17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450,000元,約定借款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借款期間至96年8月17日止,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康瑀有限公司自94年11月17日起 即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被告康瑀有限公司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應視同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72,262 元未還,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



及放款明細查詢結果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清償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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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