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5年度,3273號
SLEV,95,士小,3273,200701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即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三、本件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200元(其中裁判費為1000元,登報 費為2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