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小字,95年度,6號
SLEV,95,士勞小,6,2007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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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維迪易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貳佰柒拾伍,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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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迪易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