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花冠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杜英達律師
周元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瑛姬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劉烱意律師
施宣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豐銘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何永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銘圳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雅強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江雍正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旭淵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煥銘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歐陽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君庸
選任辯護人 李元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義雄
選任辯護人 羅裕欽律師
陳志銘律師
張志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永源(原名潘袁旺)
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樓基中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楊家源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陳美霞
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
被 告 劉家銘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
被 告 洪崑厚
選任辯護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趙嘉雍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陳意淳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游以德
被 告 林世欽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陳烱謀
選任辯護人 黃呈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幸悅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陶德斌律師
林心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得樂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1 年度矚訴字第1 號、103 年度訴字第943 號中華民國10
4 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字第23883 號、第22557 號、第31968 號、第31969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33255 號、33256 號
)、追加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8628 號、18898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23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⑴張花冠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⑵張瑛姬所犯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⑶邱豐銘所犯附表二編號1 至2 、4 至16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⑷吳銘圳所犯附表二編號1 至3 、7 、9 至12、14、16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⑸葉雅強所犯附表二編號2 至3 、9 至11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⑹王幸悅所犯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⑺陳得樂所犯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⑻鄭義雄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均撤銷。張花冠犯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瑛姬犯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刑(含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豐銘犯附表二編號2 、4 至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4 至1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銘圳犯附表二編號1 至3 、9 至12、14、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9 至12、14、1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葉雅強犯附表二編號2 至3 、9 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 至3 、9 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幸悅犯附表二所編號17至19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得樂犯附表二所編號17至19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豐銘被訴附表二編號1 部分、吳銘圳被訴附表二編號7 部分,鄭義雄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含方煥銘、王旭淵、廖君庸、潘永源及檢察官之上訴)。
方煥銘、王旭淵、廖君庸、潘永源均緩刑貳年,並應依序各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拾萬元、拾伍萬元、陸拾萬元,及均應接受法治教育各參場次,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事 實
壹、張花冠自民國98年12月20日起擔任嘉義縣縣長,綜理該縣縣 政事務,該縣採購案件如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 項成立評 選委員會辦理評選時,張花冠對該評選委員人選之圈選具有 核定決策之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張瑛姬係張花冠之胞妹,又係前縣長 陳明文之秘書,熟悉縣務,並受張花冠之倚重,惟因礙於三 等親血親關係不得於機關內任用,張花冠乃依經濟部各縣市 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設置要點,聘任張瑛姬擔任嘉義 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同時指派其至嘉義縣政府 縣長室任縣長私人秘書(非機關編制人員),張瑛姬因而經 常出入縣長辦公室,替張花冠處理事務。邱豐銘於99年3 月 1 日任職嘉義縣政府衛生局科員支援行政處,100 年6 月13 日調文化處專員,100 年11月調綜合規劃處管制考核科科員 ,負責庶務科採購業務,經辦嘉義縣政府所有小額採購案及 縣政府各項雜事,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銘圳係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科技管理系(下稱高雄空大科管系)助理教授兼系主任,葉 雅強係環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環碩公司)及倡揚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倡揚公司)實際負責人,樓基中係國立中山 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教授,楊家源係理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理虹公司)協理,王旭淵係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慧群公司)副總經理。陳美霞係環佑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環佑公司)負責人,劉家銘係環佑公司副理。方 煥銘係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科公司)副總經理。 洪崑厚係澔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澔宇公司)負責 人。趙嘉雍係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康廷公司) 負責人,陳意淳係康廷公司副總經理。廖君庸係技佳工程顧 問有限公司(下稱技佳公司)負責人。游以德係國立臺灣大 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下稱環工所)副教授兼財團法人臺灣 環保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貳、被告張花冠部分
一、洩密予張瑛姬之部分
㈠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及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
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另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 條第3 項、第6 條第1 項之 規定,評選委員之核定,須先由機關承辦人員參考主管機關 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 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委員名單於 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行政院公共工工程委員會亦頒訂「採 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其項次1 ,明訂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業之保密措施如下:「評選委員建議 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報公文註明為密 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 處理」,評選委員建議(或稱遴選)名單如遭洩漏,將造成 限制競爭或其他不公平競爭,在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而為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 準則第4 條第3 項規定,有關評選委員之勾選雖可授權他人 為之。惟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 條第2 項、第17條 規定,機關採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機關首長指揮監督所屬 機關之人員,是在無其他法律明文規定下,其授權對象僅限 於機關內編制人員。嘉義縣政府採購案,因成立評選委員會 ,欲簽請主管核定評選委員,承辦人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4 條第3 項規定,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立之 評選委員資料庫中,隨機選取列出評選委員名單後,循公文 送核流程送至縣長張花冠辦公室,張瑛姬並非嘉義縣政府編 制內而有相關執掌之人員,無觀看縣府標案評選委員遴選名 單及勾選評選委員之資格。
㈡張花冠對於須經過縣長批核之公文,除有一般性之文書外, 亦有應予保密之文書,依其從政多年之經歷,擔任縣長處理 縣政之經驗,對此自應有預見,而對於張瑛姬向其表示縣府 多有公文積壓,催其處理時,張花冠因公務繁忙,且對其間 部分公文認為內容繁瑣,又因倚重張瑛姬之故。遂基於對於 其應批示之文書其中如有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因此而洩 漏,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向張瑛姬表示:「妳自己看著 辦就好」,對於張瑛姬因此而得以知悉國防以外應保密之消 息,並不反對。張瑛姬遂於張花冠公務繁忙而替其處理事務 時,當附表三所示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案之核定評選 委員遴選名單簽呈送至縣長室,張瑛姬即由簽呈中取出評選 委員之遴選名單觀看,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評選委員遴選名 單因而洩漏予張瑛姬知悉。
二、洩密予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之部分: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於100 年間,依產業創新條例、產業 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及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
理辦法等規定,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之「嘉義大埔美精密機 械園區二期委託開發、出售及管理案」(下稱大埔美二期開 發案)。而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0條規定:「甄選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 ,該甄選委員遴選名單乃屬國防以外應保密之事項;承辦科 員王信鑑依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9 條規定,簽請就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成立甄選委員會核選 甄選委員,先於100 年3 月8 日將業務單位自行篩選5 倍之 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以表格化呈請縣長圈選甄選委員( 下稱第一種版本),惟王信鑑思及該委員建議名單由業務單 位自行篩選之公平性恐受質疑,於呈核過程中再補充未篩選 之委員建議名單全部資料供縣長勾選(下稱第二種版本), 該案因故於100 年10月26日撤銷公告而於100 年11月16日重 新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開發商甄選事宜,王信鑑於10 0 年12月12日,將未經篩選、附有經密封之甄選委員建議名 單(下稱第三種版本)簽報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 美珠於100 年12月1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張花冠於101 年 2 月23日在前述簽呈圈選甄選委員。因張花冠認德昌公司之 前承作大埔美一期開發案信譽良好,希望德昌公司繼續參與 投標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乃於101 年2 月19日至22日間之某 日,經由嘉義縣政府某縣長秘書,相約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 輝武至嘉義縣政府縣長辦公室,向林輝武表示希望德昌公司 繼續參標,並稱可由該公司自行挑選合適之甄選委員,而將 上開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外聘甄選委員遴選名單(即第三種版 本)出示予林輝武而洩漏該應秘密之消息,惟林輝武表示純 就業績、財務各方面實力,其公司絕對沒在怕,惟開發案之 承攬方式如有變異,恐遭人質疑;並向張花冠稱此事需跟長 官(即董事長黃政勇)報告始能決定,而對張花冠出示之甄 選委員名單未表示意見及挑選。嗣於101 年6 月18日,德昌 公司以子公司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參與「大埔 美二期開發案」開發商甄選,僅獲取第2 順位之簽約權。因 張花冠與林輝武上開對談內容,遭不詳私人以不詳方式竊錄 後,製成錄音光碟,輾轉交至有意與隆傑公司合作參標大埔 美二期開發案之潘永源手中,經潘永源用之對張花冠進行恐 嚇,後遭調查人員至潘永源公司工務所搜索查扣該錄音光碟 ,始查悉上情。
參、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王旭 淵所犯部分:
張瑛姬主動表示幫張花冠處理公務,經張花冠之不反對,張 瑛姬遂取得於張花冠公務繁忙時,代張花冠處理事務之權力
,於處理縣府各標案事務時,即取得代為核定標案評選委員 之機會,認有機可趁,欲將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洩漏予廠商知 悉以從中收取對價牟利。張花冠前於99年11月底,在高雄市 鼓山區至聖路為當時高雄市長候選人陳菊選舉活動造勢場合 輔選時,經由秘書黃文佳之介紹,認識吳銘圳及葉雅強。嗣 張瑛姬自不詳管道,取得吳銘圳、葉雅強聯絡方式,知悉吳 銘圳之學經歷及在環保領域有其人脈,遂於99年11月26日至 100 年1 月13日間某日,主動聯繫吳銘圳、葉雅強赴嘉義縣 政府面談,張瑛姬在該次晤面期間,請託吳銘圳、葉雅強尋 覓具有支付回扣意願之廠商,以參標嘉縣政府環保局勞務採 購標案,言談中並就目前市場關於政府標案回扣行情加以詢 問,吳銘圳、葉雅強表示目前行情約為10%左右,張瑛姬回 以:現在這種案子不是都15%嗎,吳銘圳、葉雅強表示因不 景氣,10%左右已屬不錯,並允諾將儘量協助向廠商爭取較 高之回扣,遂達成由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予吳銘圳 或葉雅強,由其等將名單交予有意投標並願給付回扣之廠商 ,由廠商決定對己有利之評選委員後,回覆張瑛姬,張瑛姬 依其回覆之建議名單人選,核定評選委員,待廠商順利得標 時,須交付一定對價予張瑛姬之協議。張瑛姬並指示在嘉義 縣庶務科任職具公務員身分之邱豐銘,負責聯繫吳銘圳、葉 雅強,從中傳遞評選委員之遴選名單與收受吳銘圳、葉雅強 等人所回傳、轉交廠商所建議之委員人選,及吳銘圳等人代 為轉交之廠商回扣。邱豐銘依張瑛姬之指示行事,謀議既成 ,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均明知評選委員之遴選 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而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張瑛姬主動要求幫忙張花冠處理縣府事務 ,自不得將其處理事務時,因業務上持有之應秘密之評選委 員遴選名單予以外洩,復其與吳銘圳、葉雅強(下述部分標 案之參與者尚有樓基中、方煥銘、王旭淵等人)雖不具公務 員身分,其等與邱豐銘,均明知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 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竟仍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 消息之犯意聯絡,於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案之核定評 選委員簽呈,經承辦人員循公文傳送流程送至縣長室時,由 張瑛姬至縣長室將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後,操 作電腦,將名單予以繕打重製。並曾在部分標案中(如下述 )為便利廠商估算成本與參標利潤,以電腦繕打或指示邱豐 銘以手寫加註方式,在名單上註記代表預算金額之數字密語 ,並於名單資料繕打完畢後,部分標案(如下述附表二編號 1 、3 )除未透過邱豐銘,由張瑛姬親自交予吳銘圳而洩漏
外(附表二編號17-19 則係張瑛姬親自交給王幸悅,如下述 ),餘均將之交予邱豐銘,指示邱豐銘轉交吳銘圳或葉雅強 ,經邱豐銘以電話聯繫傳真或相約面交之方式,將評選委員 遴選名單交予吳銘圳或葉雅強而洩漏之,嗣由吳銘圳或葉雅 強向相熟之廠商表示可讓其決定標案之評選委員人選,惟需 支付回扣,詢問有無意願參標,如評估廠商有意願或已決定 並以上開方式參標時,就將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交予廠商,讓 廠商自行決定對自己有利之評選委員而加以洩漏,待廠商挑 選完畢後,再由吳銘圳或葉雅強將名單回覆予邱豐銘轉交張 瑛姬,由張瑛姬依回覆之內容核定評選委員。俟廠商順利得 標後,並經吳銘圳、葉雅強收取報酬交予邱豐銘,再轉交張 瑛姬收受。各標案之犯罪流程,茲分述如下:
一、與理虹公司相關部分標案:
㈠「100 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 購案:
嘉義縣政府於100 年4 月6 日公告,將於4 月19日以限制性 招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下同)420 萬元之「100 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公告前於100 年2 月24日,嘉義縣政 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將附有評選委員遴選名 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 100 年2 月25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張花冠於100 年3 月12 日,在前開簽文上簽名,張瑛姬即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 ,自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 務上持有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直接交予 吳銘圳,由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給付回扣意願之廠商 。吳銘圳即詢問理虹公司之協理楊家源是否參標,並將評選 委員之遴選名單提供予楊家源參考;楊家源與吳銘圳並於10 0 年3 月18日上午11時36分許至57分許止,經由Skype 討論 ,挑選評選委員事宜,最後決定挑選最有支持理虹公司得標 把握之第3 組名單,吳銘圳並與楊家源約定,得標後需給付 得標金11%之回扣。吳銘圳嗣再將廠商挑選之建議名單,回 覆予邱豐銘,邱豐銘則再轉交張瑛姬,由張瑛姬據以代為勾 選。嗣上開標案於4 月25日評選時,係由展立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展立公司)得標,故理虹公司未給付回扣。 ㈡「100 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 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
嘉義縣政府於100 年6 月10日公告,將於6 月21日以限制性 招標方式,辦理「100 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 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0 年5 月4 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 科約聘人員黃國書,將附有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 縣長張花冠圈選,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 年5 月6 日簽 核送入縣長室後,張花冠於同日在該簽呈公文上簽名。張瑛 姬即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時間, 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評選委員遴選名單,繕打重製後, 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並指示邱豐銘轉交葉雅強,由葉雅 強攜回,與吳銘圳共同尋找具有參標及給付金錢報酬意願之 廠商。邱豐銘嗣於100 年5 月10日,始經由電話,聯繫葉雅 強(按:此次係邱豐銘與葉雅強之第一次見面),相約高鐵 嘉義站碰面,將前述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交予 葉雅強知悉,加以洩漏。葉雅強返回高雄後,先向某不詳廠 商詢問參標意願,而將前述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交予該不詳廠 商而洩漏,該不詳廠商挑選蔡政賢、張國慶、陳清南、謝連 德及呂明和擔任評選委員。葉雅強隨即於不詳時間,將不詳 廠商挑選之名單交回邱豐銘,並告知吳銘圳上情,邱豐銘轉 交予張瑛姬而依上開廠商建議之名單勾選評選委員。該不詳 廠商嗣後反悔不願參標。葉雅強轉知吳銘圳,吳銘圳即對外 尋找廠商,而於100 年5 月12日至投標截止前6 月20日之不 詳時間,與理虹公司協理楊家源聯繫,詢問其參標意願,待 楊家源決定參標後,再與之約定得標後需給付11﹪之回扣。 因楊家源決定參標後,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已經勾選完畢,經 吳銘圳與葉雅強討論後,決定將先前已挑選完畢之評選委員 名單交予楊家源,吳銘圳遂於100 年6 月21日上午9 時47分 2 秒許電話聯繫楊家源,表示可提供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 。復與葉雅強聯繫,於當日13時52分11秒許,由葉雅強傳真 上述包含蔡政賢等5 人在內之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再經 吳銘圳於當日15時24分10秒許,轉傳至臺灣大學環工所副教 授游以德辦公室,請其不知情之秘書孫玲玲轉交楊家源而洩 漏之。楊家源並於收受後,於15時28分20秒許回電吳銘圳確 認。嗣上開標案於6 月30日評選結果,由展立公司得標,非 理虹公司,故未給付回扣。
㈢「101 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101 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 1.嘉義縣政府分別於101 年3 月9 日、3 月13日公告,將於3 月20日、27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 年度嘉義縣農業 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預算金額為565 萬元)、「中 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預算金額為400 萬元)勞 務採購標案。公告前於101 年2 月21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 空噪科約聘胡震寰及稽查員蘇義雄,分別就前開2 勞務採購
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 張花冠圈選,簽呈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2 月22日簽核後送入 縣長室,並經張花冠於2 月26日、27日分別在前述2 簽文簽 名。張瑛姬則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編號14、 15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評選委員之遴選名單 ,重新繕打重製後,先後於101 年2 月22日22時42分26秒許 、23日19時18分6 秒許、24日上午8 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 邱豐銘聯繫,而於2 月24日上午前某時,將該2 案評選委員 名單交予邱豐銘而洩漏之,並指示邱豐銘轉交吳銘圳,據以 尋找具有參標及給付回扣意願之廠商。
2.邱豐銘取得上開2 標案評選委員遴選名單後,隨於2 月24日 15時14分16秒許,將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傳真至 吳銘圳空大科管系辦公室而洩漏予吳銘圳知悉。吳銘圳取得 上開名單後,因張瑛姬就上開「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 計畫」評選委員名單,僅簡寫「房屋」二字代表標案名稱, 吳銘圳對此不解,經聯繫邱豐銘詢問後,邱豐銘於當日16時 18分18秒許聯繫吳銘圳,告知名單上所載「房屋」代表「防 護」之意,即指「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並同 時告知上開二標案預算金額分別為565 萬元及400 萬元。嗣 張瑛姬於2 月26日多次撥打電話向邱豐銘催討資料,邱豐銘 轉撥打電話,要求吳銘圳當日速至嘉義繳回資料,吳銘圳告 以今日東西未攜在身上,相約翌日上午前往嘉義與邱豐銘會 面,惟因前開2 標案因尚未覓得合適之廠商參標,吳銘圳遂 先行在「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中洋工業區污 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分別挑選「吳忠信、吳南明、吳照雄 、陳清南」、「吳忠信、羅金翔、陳清南、李崇垓、林秋豐 」擔任評選委員,並於2 月27日上午9 時40分許,赴張花冠 母親張陳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追思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 洽談,而將上開其自行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同 時交付者尚包括「101 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 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101 年度 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及「101 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標案之回扣),再經轉交張 瑛姬依其建議而核定標案評選委員。
3.楊家源經吳銘圳告知上開2 標案後,評估是否參標,吳銘圳 並向楊家源表示得標後需給付8 ﹪回扣,惟經楊家源與理虹 公司負責人邱奕誠精算、討論成本後,認「中洋工業區污染 防護網建置計畫」無利可圖,隨於3 月16日15時28分34秒許 ,電話聯繫吳銘圳表示放棄參標。另「101 年度嘉義縣農業 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部分,認該項計畫議價金額需為
預算金額99折內方有利益可圖,始願意給付8 %之回扣。嗣 「101 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務採購 標案,於101 年4 月2 日議價完畢後,由理虹公司以562 萬 元得標,楊家源依約於4 月底、5 月初某日,將8 ﹪回扣金 額44萬8,000 元以現金裝在黃色牛皮紙袋內,攜至吳銘圳高 雄市空大科管系研究室交付予吳銘圳。再由吳銘圳於收得款 項後某日,攜至高鐵嘉義站,在邱豐銘之車內交予邱豐銘, 邱豐銘則持至嘉義縣政府張瑛姬辦公室交予張瑛姬收受。 ㈣「101 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 1 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 案:
1.嘉義縣政府分別於101 年4 月26日、5 月23日公告,將於5 月8 日、6 月6 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 年度嘉義 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 年度嘉義縣垃 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公告前於10 1 年4 月2 日、17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 涂志信,分別就前開2 件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 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簽呈經副縣長林 美珠於4 月3 日、4 月20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經張花冠於 4 月5 日、4 月25日在上開簽文上簽名。張瑛姬則於「101 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簽呈送入縣長 室後,於附表三編號18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 該標案評選委員遴選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隨於4 月9 日 17時2 分11秒許,電召邱豐銘至辦公室,將該標案之評選委 員遴選名單(內容除記載該標案評選委員外,尚加註「101 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 :79」字樣,理由如後述)交 予邱豐銘而洩漏,並指示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 給付回扣意願之廠商。又因張瑛姬該次繕打評選委員遴選名 單時,漏未在名單上加註標案預算,並於交付名單時,告知 邱豐銘上開標案分為二年度執行,並指示邱豐銘在上加註標 案預算金額暗語,即「101-2 :81」、「102-4 :20」,標 彰該標案之101 年度預算金額係281 萬元,102 年度預算金 額為420 萬元。
2.邱豐銘取得上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後,旋即聯繫吳銘圳,於 4 月9 日17時45分39秒許,將之傳真而洩漏予吳銘圳知悉, 隨後並於17時55分45秒許聯繫確認,要求吳銘圳據以尋覓有 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吳銘圳經對外尋商後,惟未尋 得廠商有意參標。嗣經邱豐銘催促吳銘圳繳回名單,吳銘圳 因而自行從名單當中挑選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環工系副教授李 志賢、李正豐等人選,於4 月16日16時16分5 秒許電話聯繫
傳真予邱豐銘,再由邱豐銘於17時26分57秒許電話聯繫張瑛 姬,並交至張瑛姬辦公室,由張瑛姬依吳銘圳之前述建議, 圈選評選委員,惟事後吳銘圳仍未能尋得配合廠商。 3.另關於「101 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 」勞務採購案部分,因前述傳真資料僅記載該標案之名稱, 未有評選委員遴選名單資料,張瑛姬遂於該標案簽請核定評 選委員之簽呈,於4 月20日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編號19 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評選委員遴選名單,繕 打重製後,將之交予邱豐銘,再傳真予吳銘圳而洩漏之,並 要求儘速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嗣吳銘圳亦在 邱豐銘之催促下,自行挑選李志賢及蔡正豐等人擔任評選委 員,復於4 月27日上午9 時44分許,將其自評選委員遴選名 單當中所挑選之評選委員,以數字暗語記載之方式,傳真予 邱豐銘,再經邱豐銘對照前述評選委員名單,還原得知吳銘 圳欲挑選之評選委員人選後,將之轉交張瑛姬,依吳銘圳前 述之建議代為圈選評選委員。
4.嗣理虹公司楊家源經與邱奕誠研討評估過後,決定參標「10 1 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標案,並 同意若議價金額能在預算金額93折內願意支付7 %之回扣。 吳銘圳則於101 年5 月29日11時9 分11秒,與楊家源通聯前 之某時,將其前開所挑選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人選資料,洩 漏予楊家源知悉(此部分犯行未經起訴)。嗣上開標案,於 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後,除理虹公司外,尚有信安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安公司)及昇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昇元公司)等廠商投標,並於6 月14日進行第二階 段評選。為使理虹公司順利得標,吳銘圳於評選前之6 月13 日上午11時9 分43分許,傳真簡訊予樓基中,要求協助遊說 評選委員李志賢,樓基中隨即於12時23分38秒許傳簡訊予李 志賢,請其收取電子郵件,復寄出電子郵件請李志賢支持理 虹公司,嗣並於101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50分52秒許發簡訊 ,要求李志賢將信安公司分數打最低,嗣上開標案經評選結 果,理虹公司仍未得標。
㈤「101 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勞務採購 案:
1.嘉義縣政府於101 年6 月6 日公告,將於6 月19日以限制性 招標方式,辦理「101 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 務案」(預算金額210 萬元)勞務採購標案。公告前於101 年4 月25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與保育科辦事員謝淑美 ,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 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4 月27日簽核後送入縣
長室。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編號20所 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評選委員遴選名單,重新 繕打重製後,隨即於4 月底、5 月初某時,將該評選委員遴 選名單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並指示轉交吳銘圳,據以尋 找具有參標及給付回扣意願之廠商。
2.邱豐銘經向吳銘圳告知有上開標案應尋商後,吳銘圳初步詢 問結果,因有廠商欲瞭解標案之執行內容,吳銘圳要求邱豐 銘提供標案內容,邱豐銘向張瑛姬索取,張瑛姬乃將前述標 案計畫目標、計畫工作內容、計畫執行期間等文件(下稱「 工作計畫」)交予邱豐銘,以助廠商快速了解並決定是否參 標。邱豐銘於101 年5 月8 日17時38分4 秒許,將之傳真予 吳銘圳,由吳銘圳不知情之助理周寶珍代收,再轉傳吳銘圳 。吳銘圳於同年5 月9 日16時13分39秒,與楊家源聯絡後, 將上開招標資料,以電子郵件寄予楊家源。嗣邱豐銘於同年 5 月11日15時37分20秒許,與吳銘圳通聯後,再將前述標案 評選委員遴選名單傳真予吳銘圳而洩漏,並經吳銘圳自行從 中挑選評選委員人選後,於同日16時24分傳真予邱豐銘,經 轉交予張瑛姬後,再由其依吳銘圳前述建議,挑選評選委員 。惟理虹公司經評估後,並未決定投標,吳銘圳即無將上開 已圈選之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楊家源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