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38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茲因上訴人所提起之上訴有不合程式之處,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一)於上訴狀內補具蓋有上訴人簽名、蓋章。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1,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向
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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