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5年度,512號
CYEV,95,嘉小調,512,200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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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藝術第一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許琴翠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512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下午2時5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
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許琴翠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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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