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補字第4號
原 告 北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陳明系爭
被占用土地之價額,並以此為計算裁判費之標準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