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95年度,77號
OLEV,95,員簡調,77,200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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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員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員簡調字第7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林文斌
  調解委員 蔡啟仲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整。給付方式自
  民國96年4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參仟元至清償日
  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文斌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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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