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59號
HLHM,106,聲,159,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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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官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美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 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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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