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員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大台中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76,000元及法定利息,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乙○○於民國95年11月21日作證時觸 犯偽證罪,大台中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對原告提出損害 賠償作不實指控及偽造文書,造成原告名譽精神及家人困擾 ,違反公平交易法,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等語。三、經查:本件僅有其他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而查無刑事案件繫 屬本院,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依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所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 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不得提起。」不符,故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爰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均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