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訴字第9號
反訴原 告 六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助即振東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583,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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