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徽機械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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