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
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抗告費並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
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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