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5年度,1340號
NHEV,95,湖簡,1340,2007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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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515 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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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