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515 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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