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188號
TNHV,106,上易,188,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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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冼孟鈺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隆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其上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10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 元,未據繳納,顯有未合。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
90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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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