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18號上 訴 人 陳龍圖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被上訴人即 黃陳鳳英(兼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人 陳鳳珠(兼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冬(兼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雲(兼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 陳坤義(兼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芓萲(陳黃伴之承受訴訟人)前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受命法官 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