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5年度,5031號
SJEV,95,重簡,5031,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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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5031號
原   告 甲○○即小雅租賃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3日向原告承租車號7N -2643小貨車乙部,約定每日租金為新臺幣900元,詎 被告逾時未還車,迄至94年10月3日方由原告委託尋車公司 收回車輛,是被告共積欠原告租金147,600元等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汽車出租約定書影本、被告欠款明細各乙份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2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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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