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6年度,53號
TNHM,106,聲再,53,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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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江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
8 號、第389 號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1日之確定判決(業務侵占
罪及背信罪部分),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理由詳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 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 請再審。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係 指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判決前所提出之證據,足以 影響、變更判決結果,而法院漏未審酌而言,如第二審判決 前所提出之證據,經第二審法院依調查之結果,本於論理法 則、經驗法則,取捨證據後,認定事實者,則不包括之,亦 即所謂「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者 ,必該證據已經提出卻漏未審酌,且該證據確為真實,或單 獨、或綜合其他證據,足以據以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 免訴、或輕於原審所認定罪名而後可,否則如不足以推翻原 確定判決所認之罪名,而僅據以爭執原確定判決對證據之取 捨,仍不能准許再審。
三、經查:
㈠關於業務侵占罪部分,聲請人即被告指原判決維持第一審無 罪部分,認定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13日指示會計人員, 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予楊月華部分,並不構成 業務侵占罪,是聲請人提領300 萬元給楊月華乃交易經驗, 並無違反常理,原確定判決有罪部分,認聲請人於100 年12 月16日,委請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提領帳戶內300 萬元,並未 交付楊月華,而侵占入己,即有再審事由。惟原確定判決就 前述日期聲請人兩次提領300 萬元之事證,已審酌聲請人之 供詞、證人楊月華之證詞、馬盟鎮證詞、帳戶交易明細、客 戶提存紀錄簿等事證,認聲請人於100 年12月16日,本可交 代會計人員,以公司帳戶匯款給楊月華(聲請人為負責人之 公司自100 年9 月23日起至101 年4 月5 日止,共匯入楊月 華提供之帳戶1 億3,525 元),卻提領現金,且所供款項流 向,多種版本,不僅供述矛盾,經查證後或不實,或違背常 情,均不可採,故認聲請人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



科刑,並無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處。至聲 請人所提聲請人於100 年9 月13日提領現金交付楊月華部分 ,確定判決則審酌聲請人此部分供詞一致,均指係作為買賣 土地之定金,且當時楊月華並未提供帳戶供聲請人匯款,至 100 年9 月16日始開立帳戶,提供給聲請人,故聲請人之公 司始於100 年9 月23日起,陸續匯款給楊月華楊月華雖同 樣否認收受該100 萬元款項,但聲請人交付該筆款項之真實 性,非全無可能,此部分聲請人之犯行,尚有合理懷疑,故 為聲請人無罪之諭知,原確定判決並非認定聲請人交付現金 與楊月華,係其2 人之交易經驗。有罪與無罪之重要區分, 在於楊月華何時提供帳戶供聲請人匯款,及聲請人所辯是否 一致而為判斷,均無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亦無認定事實前後 矛盾,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聲請人曲解無罪判決之認 定,認聲請人交付現金與楊月華之事實為真,原確定判決有 罪部分即有再審事由,尚難認有理由。
㈡關於背信罪部分,聲請人指原確定判決記載扣案之公司帳戶 尚有兩百多萬元及五百多萬元存款,且公司無使用存款之必 要,故未造成公司損害,惟原確定判決係指依照公司法第15 條第1 項之規定,除與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外,不得放貸公司資金,再依聲請人之供述、葉海 瑞之證述、楊月華之證述、取款憑條、匯款憑證等事證,認 被告因私人情誼,擅自提用公司帳戶內資金300 萬元,於10 1 年4 月10日,借與與公司無業務往來之友人葉海瑞,使公 司無法使用該筆款項,因而認定被告犯背信罪,事證明確, 另公司帳戶內尚有上述資金,原確定判決亦已載明,並無足 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處。而所謂使公司無 法使用該筆款項,指的是公司當時可得使用資金,卻因被告 之行為,受有300 萬元資金短缺之損害狀態,不以公司於當 時必須使用而不能使用為限,因背信罪為實害犯,此乃當然 之解釋。是聲請人指公司帳戶仍有存款、無使用該300 萬元 款項之必要云云,難認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 酌。
四、綜上,本案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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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