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調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
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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