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96年度,4號
KSBA,96,聲,4,2007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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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局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 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 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44元及本件程序費用(送達費)68 元在內,確定為512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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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