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瑞源(原名謝治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瑞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