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90號
TNHM,106,聲,490,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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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徐東銘
代 理 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666 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等案件,聲請撤銷不動產之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以南檢玲道山102 他4752字第77713 號函,就徐東銘所有如附表一之不動產所為禁止移轉、轉讓及處分之扣押命令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聲請人 徐東銘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等案件,認聲請人為 「○○澱粉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大量生產摻有工業用原料 順丁稀二酸之各式粉類販售各地區之中盤商,再轉售與食品 加工業者,於102 年3 、4 月間陸續查獲,由台南市政府衛 生局封存相關摻有順丁稀二酸之澱粉產品後,又接獲檢舉聲 請人仍有暗中利用所回收摻有順丁烯二酸之澱粉更換包裝販 售與中盤食品業者之犯行,而考量聲請人製造及販賣摻有順 丁稀二酸之澱粉產品期間甚長,數量、不法所得金額高達新 台幣(下同)1 億800 萬元,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 則查獲聲請人102 年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4 個月,共 計銷售含有順丁稀二酸化製澱粉與同案被告王水木計29,700 公斤。故為保全沒收或追徵聲請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而於102 年12月24日以南檢玲道山102 他4752字第7771 3 號函,請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就聲請人名下如附表一、 二所示共66筆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惟檢察官認定聲請人 不法獲利高達1 億800 萬元部分之金額顯屬過高,亦與法院 所認定之犯罪所得及應予沒收之金額不相當,致有超額扣押 之情形,爰聲撤銷除附表一共28筆土地之扣押,理由如下: ㈠本件聲請撤銷扣押之土地皆於起訴犯罪時間前所取得,並非 聲請人之不法所得,且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 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 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 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而言,始 得令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有留存之必要者即不予發還 ;其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有審酌裁量之權(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28 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255 號裁定)。
㈡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如附表一所示土地28筆,係分割自台南



市○○區○○段000 號土地,而該000 號土地前係合併同地 段000 之0 、000 之0 及0000之00號土地而來,其中000 之 0 、000 之0 號土地,係聲請人於96年1 月間因繼承父親遺 產所取得、0000之00號土地則是聲請人繼承取得上開兩筆土 地後,為取得完整之建地而購買之水利地,該等土地係在起 訴書所稱聲請人犯罪時間點之前所取得,客觀上絕無可能係 利用犯罪所得購買,即非聲請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能逕予沒收,實無扣押之必要。退步言之,縱有「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情形,然依檢察官所扣押未經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即附表二 所示38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尚有278,453,850 元(見聲 證一財產清單及土地價值計算表) ,已明顯遠高於原審法院 及本院所認定之犯罪所得或應沒收金額,檢察官扣押未經聲 請解除禁止處分之土地已屬超額查扣,縱將附表一28筆土地 撤銷扣押,亦無礙於沒收,況該28筆土地於101 年間即提供 騰鴻建設有限公司為建築基地興建有16戶住宅(坐落基地為 000-0 至000- 0、000-00至000-00),並已於102 年7 月間 取得使用執照(參聲證二),繼續扣押顯逾必要性亦非有正 當性,且將造成聲請人財產處分之重大損害,請准予裁定撤 銷扣押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 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 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 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 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42-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因涉嫌詐欺、違反商標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 件,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 458 、1624、1625、1626、1627、1628、1629、1630、1632 、1634、1636號提起公訴,分別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04 號)及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666 號)判 決後,現仍由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中。檢察官於偵查中, 因認有扣押聲請人財產以保全沒收或追徵之必要,而依刑事 訴訟法第133 條規定,於102 年12月24日以南檢玲道山102 他4752字第77713 號函,請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就聲請人 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共66筆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見該 署103 年度偵字第458 號偵查卷第225-2 至225-15頁),並 經該所於同年月25日為禁止處分登記完畢,有102 年12月26



日所登字第1020131968號函及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同署10 3 年度查扣字第194 號偵查卷第4 頁、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490 號卷第93-237頁)。
㈡惟檢察官起訴聲請人涉犯上開罪嫌,其犯罪事實係認定聲請 人「自99年12月起至102 年2 月底止,在台南市○○區○○ 路00巷0 號○○澱粉有限公司,以每公斤約25元之價格,非 法製售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每月約售出16萬公斤,不法獲 利約1 億800 萬元」、「102 年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 ,又以每公斤11元之價格,銷售29,700公斤順丁烯二酸化製 澱粉予王水木(合計全部銷售所得約326,700 元)」,有起 訴書可考。而附表一所示台南市○○區○○段00000 號等28 筆土地,均係聲請人於98年8 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取得, 並於同年9 月14日辦理所有權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 按(見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490 號卷第95-150頁)。是聲請 人主張該等土地之取得時間,係在起訴書所指聲請人犯罪時 間點之前,並非利用犯罪所得購買或變換取得之物,應屬有 據。
㈢按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 (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 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 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 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前2 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 項)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 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附表一所示 台南市○○區○○段00000 號等28筆土地,既無證據證明係 聲請人本案犯罪之所得或以犯罪所得變換之物,自無從依上 開規定諭知沒收。
㈣另依檢察官起訴聲請人非法製售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其銷 售總額約108,326,700 元(即1 億800 萬元+326,700元,本 院判決應沒收之金額並未達此數);惟檢察官函請地政機關 為禁止處分登記之附表二所示38筆土地,其公告現值(106 年1 月)合計為278,453,850 元,扣除編號33至38所示6 筆 土地,經聲請人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擔保權利 總金額6,000 萬元後,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仍有218,453,85 0 元。是縱聲請人非法製售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之銷售總額 約108,326,700 元應予全額沒收,仍未逾附表二所示38筆土



地之(剩餘)公告現值金額。聲請人主張檢察官扣押附表二 所示38筆土地,已足供保全本案之沒收或追徵,亦屬有據。 ㈤按法院審核扣押之聲請,應視其目的係為保全沒收或追徵, 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所列「得沒收之物」, 或是否符合同條第2 項所規定「必要」、「酌量」等要件, 而為准否之裁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0 之4 )。本件檢察官命令扣押附表一所示28筆土地,既非刑 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所列「得沒收之物」,且附表二所 示38筆土地,已足供保全本案之沒收或追徵。權衡國家司法 權之有效行使、聲請人財產權受限制之程度,及刑事保全處 分之適當性與必要性,以合乎比例原則,本院認為聲請人主 張附表一所示28筆土地並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請求撤銷扣押 命令,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表二所示38筆土地則應繼 續扣押,故本件並無命聲請人繳納相當擔保金之必要,應予 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142 條 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附表一:聲請撤銷扣押之土地
┌──┬─────────┬─────┬────┬────────┐
│編號│土地坐落地段 │地 號 │持分比例│面積(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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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7.07 │
├──┼─────────┼─────┼────┼────────┤
│ 2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15 │
├──┼─────────┼─────┼────┼────────┤
│ 3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17 │
├──┼─────────┼─────┼────┼────────┤
│ 4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19 │
├──┼─────────┼─────┼────┼────────┤
│ 5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21 │




├──┼─────────┼─────┼────┼────────┤
│ 6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23 │
├──┼─────────┼─────┼────┼────────┤
│ 7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25 │
├──┼─────────┼─────┼────┼────────┤
│ 8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7.21 │
├──┼─────────┼─────┼────┼────────┤
│ 9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307.52 │
├──┼─────────┼─────┼────┼────────┤
│10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5.85 │
├──┼─────────┼─────┼────┼────────┤
│11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1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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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13.35 │
├──┼─────────┼─────┼────┼────────┤
│13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8.50 │
├──┼─────────┼─────┼────┼────────┤
│14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7.03 │
├──┼─────────┼─────┼────┼────────┤
│15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8.51 │
├──┼─────────┼─────┼────┼────────┤
│16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90.00 │
├──┼─────────┼─────┼────┼────────┤
│17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91.48 │
├──┼─────────┼─────┼────┼────────┤
│18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7.11 │
├──┼─────────┼─────┼────┼────────┤
│19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1.55 │
├──┼─────────┼─────┼────┼────────┤
│20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5.95 │
├──┼─────────┼─────┼────┼────────┤
│21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5.93 │
├──┼─────────┼─────┼────┼────────┤
│22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5.01 │
├──┼─────────┼─────┼────┼────────┤
│23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4.31 │
├──┼─────────┼─────┼────┼────────┤
│24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3.61 │
├──┼─────────┼─────┼────┼────────┤
│25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2.91 │




├──┼─────────┼─────┼────┼────────┤
│26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2.21 │
├──┼─────────┼─────┼────┼────────┤
│27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1.51 │
├──┼─────────┼─────┼────┼────────┤
│28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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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不予撤銷扣押之土地
┌──┬─────────────┬──────┬──────┬──────┐
│編號│土地坐落地段地號 │持分比例 │面 積 │土地公告現值│
│ │ │ │(平方公尺)│(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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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南市○○區○○段000號 │227/1000 │142.27 │3,741,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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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南市○○區○○段000號 │22/100 │44.61 │1,173,2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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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台南市○○區○○段000號 │223/1328 │198.47 │5,219,7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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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台南市○○區○○段000號 │1526/7387 │244.16 │6,421,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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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南市○○區○○段000號 │3745/10000 │65.67 │1,727,0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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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台南市○○區○○段000號 │227/1000 │15.99 │420,5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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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南市○○區○○段000號 │22/100 │3.55 │93,270元 │
├──┼─────────────┼──────┼──────┼──────┤
│7 │台南市○○區○○段000號 │22/100 │2.25 │59,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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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台南市○○區○○段000號 │227/1000 │16 │420,773元 │
├──┼─────────────┼──────┼──────┼──────┤
│9 │台南市○○區○○段000號 │3745/10000 │70.79 │1,861,724元 │
├──┼─────────────┼──────┼──────┼──────┤
│10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392.86 │11,293,939元│
├──┼─────────────┼──────┼──────┼──────┤
│11 │台南市○○區○○段000000號│1/1 │248.54 │7,257,368元 │
├──┼─────────────┼──────┼──────┼──────┤
│12 │台南市○○區○○段000000號│1/1 │9.12 │266,3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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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328.33 │7,682,922元 │




├──┼─────────────┼──────┼──────┼──────┤
│14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492.47 │11,523,798元│
├──┼─────────────┼──────┼──────┼──────┤
│15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318.16 │7,444,944元 │
├──┼─────────────┼──────┼──────┼──────┤
│16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265.41 │6,210,594元 │
├──┼─────────────┼──────┼──────┼──────┤
│17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539.26 │12,618,684元│
├──┼─────────────┼──────┼──────┼──────┤
│18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520.26 │12,174,084元│
├──┼─────────────┼──────┼──────┼──────┤
│19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43.77 │1,024,218元 │
├──┼─────────────┼──────┼──────┼──────┤
│20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138.97 │3,251,898元 │
├──┼─────────────┼──────┼──────┼──────┤
│21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34.13 │798,642元 │
├──┼─────────────┼──────┼──────┼──────┤
│22 │台南市○○區○○段000號 │650/2057 │25.3 │592,133元 │
├──┼─────────────┼──────┼──────┼──────┤
│23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238.06 │5,570,604元 │
├──┼─────────────┼──────┼──────┼──────┤
│24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360.75 │8,441,550元 │
├──┼─────────────┼──────┼──────┼──────┤
│25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34.1 │807,931元 │
├──┼─────────────┼──────┼──────┼──────┤
│26-1│台南市○○區○○段000號 │33319/33721 │999.57 │24,700,374元│
├──┼─────────────┼──────┼──────┼──────┤
│26-2│台南市○○區○○段000號 │402/33721 │12.06 │298,015元 │
├──┼─────────────┼──────┼──────┼──────┤
│27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134.95 │3,940,540元 │
├──┼─────────────┼──────┼──────┼──────┤
│28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56.28 │1,643,376元 │
├──┼─────────────┼──────┼──────┼──────┤
│29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375.04 │9,231,235元 │
├──┼─────────────┼──────┼──────┼──────┤
│30 │台南市○○區○○段000號 │1/1 │803.58 │18,803,772元│
├──┼─────────────┼──────┼──────┼──────┤
│31 │台南市○○區○○段00000號 │1/2 │17 │69,700元 │
├──┼─────────────┼──────┼──────┼──────┤
│32 │台南市○○區○○段0000號 │1/1 │372.31 │21,717,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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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台南市○○區○○段0000號 │1/1 │2350 │11,750,000元│
├──┼─────────────┼──────┼──────┼──────┤
│34 │台南市○○區○○段0000號 │1/1 │2940 │14,700,000元│
├──┼─────────────┼──────┼──────┼──────┤
│35 │台南市○○區○○段0000號 │1/1 │3332 │16,660,000元│
├──┼─────────────┼──────┼──────┼──────┤
│36 │台南市○○區○○段0000號 │1/1 │2940 │14,700,000元│
├──┼─────────────┼──────┼──────┼──────┤
│37 │台南市○○區○○段0000號 │1/1 │2940 │14,817,600元│
├──┼─────────────┼──────┼──────┼──────┤
│38 │台南市○○區○○段0000號 │1/1 │1372 │7,323,736元 │
├──┴─────────────┴──────┴──────┴──────┤
│ 合計:278,45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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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