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222號
KSEV,96,雄簡,222,200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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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楊鎮毓原名楊朝光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2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 月13日上午11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單、放款借據、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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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