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9864號
KSEV,95,雄簡,9864,200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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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統立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86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 月6 日下午2 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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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98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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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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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07月27日│ 98,000元 │95年07月27日│ AR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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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07月27日│ 75,000元 │95年07月27日│ AR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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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07月29日│ 97,800元 │95年07月31日│ AR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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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5年09月30日│ 91,000元 │95年10月02日│ AR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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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立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