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1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丙○○
被告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朱淑娟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