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5年度,1169號
KSEV,95,雄小調,1169,200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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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1169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2 月14日上午12時8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相對人
  主張時效抗辯。
聲請人代理人
  同意其主張。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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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