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1169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2 月14日上午12時8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相對人
主張時效抗辯。
聲請人代理人
同意其主張。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