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6年度,235號
FYEV,96,豐小,235,200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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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己○○丁○○乙○○丙○○各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提起上訴如未同時附具上訴理由,法院得逕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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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