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65號
KSDV,96,除,165,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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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6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 事第三庭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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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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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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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湘哲 │陽信銀行鼎│00000-000000│25,726元 │95年6月30日 │0000000 │ │
│ │ │力分行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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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快捷理貨有限│玉山銀行大│0000000-0000│115,500元 │95年8月5日 │0000000 │ │
│ │公司 │昌分行 │3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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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