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222號
KSDV,96,票,3222,200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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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22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王秀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8 月12 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到期日為 民國95年11月1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 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587,204 元未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王秀薇非發票人,依票據法 第5 條規定,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王秀薇之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 、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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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