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搌(原名林炳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翁晨貿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
易字第二六一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0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明搌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犯罪所得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施育銘因遭債權人王金足追討債務,乃委託林明搌出售其 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十六筆土地(以下簡稱為系爭土地) 以清償其借款,並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出具內容如附表 二所示之授權委託書(以下簡稱為系爭委託書)予林明搌, 同意系爭土地之出售底價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七百萬元 ,如成交價格超過一千九百萬元,則超過部分之價格仍歸施 育銘所有,並於系爭委託書中特別載明「簽署買賣契約時出 賣人須親自到場」等語,林明搌因而屬於為施育銘處理出售 系爭土地事務之人。嗣林明搌經由黃瑞仁及不知情之陳慶安 與周尚文等人之輾轉介紹,認識有意購買系爭土地之買家邱 方坐之後,林明搌與黃瑞仁(民國41年生)二人為貪圖差價 ,竟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背信犯意,先於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七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 ○○○號黃瑞仁所經營之○○藝品廣場內,由林明搌出面代 理施育銘與邱方坐簽訂內容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買賣契約, 雙方約定土地買賣之範圍以分割後之實際面積為準,並以單 價每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乘以實際購買面積所計算出之金額 做為買賣總價金,而未依系爭委託書所載內容通知施育銘親 自到場,因而違背其任務,致使施育銘因遭受林明搌之隱瞞 而不知已有買家邱方坐願以每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之代價購 買系爭土地,而後再由黃瑞仁出面佯裝系爭土地之買家,於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晚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街○ ○○號○樓之○○施育銘住處,與施育銘簽訂內容如附表四 所示之土地買賣契約,同意以總價即底價一千七百萬元之價
格購買系爭土地,致使施育銘誤認為黃瑞仁係真正買家及誤 認為系爭土地僅能以底價一千七百萬元出售,因而將系爭土 地以一千七百萬元之價格出賣予黃瑞仁。
二、嗣因邱方坐要求系爭土地應先行設定抵押權予邱方坐以避免 施育銘違約後,施育銘乃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與邱方坐 等人簽訂內容如附表五所示之協議書(以下簡稱為系爭協議 書),並前往臺南市○○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土地之抵押權 塗銷及設定登記(按即將債權人王金足之舊抵押權塗銷,另 設定新抵押權予邱方坐)。雖施育銘於當日已察覺事有蹊蹺 ,惟仍因誤以為黃瑞仁僅係購買系爭土地後轉售予邱方坐牟 利,因而配合辦理,繼又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配合辦理 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附表一所示之人,致生損害 於施育銘出售系爭土地之利益約 1,543,978元。嗣施育銘經 由邱方坐之告知獲悉更多細節,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 上情。另林明搌犯本件背信罪之犯罪所得即不法利益約793, 688元,則未扣案。
三、案經施育銘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施育銘、邱方坐、黃瑞仁、周 尚文、陳俊文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 取供,此外被告及辯護人亦均未主張並釋明該等陳述有何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足見證人施育銘、邱方坐、黃瑞仁、周尚 文、陳俊文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規定,其等於 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得為 證據。又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表示同意 捨棄傳喚證人施育銘、周尚文二人等人到庭詰問(見本院卷 第 119頁筆錄),另證人邱方坐、黃瑞仁、陳俊文等人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則業經分別傳喚到庭供被告詰問,均併予敘 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 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六號判決意旨及九十七 年度台非字第五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辯護人及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施育銘、邱方坐、黃瑞仁、陳俊文 等人等人於歷次訊問中所為之陳述,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卷第 119頁筆錄),是本院審酌施育銘、邱方坐、黃 瑞仁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與施育銘、邱方坐、黃瑞仁、 陳俊文等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及黃瑞仁於檢察 官偵訊中以被告之身分所為之陳述,均係經其等同意接受詢 問之情形下所為,並於筆錄製作完成交其等親閱內容,經其 等確認無訛後始於筆錄上簽名,足見其等上開陳述應已受合 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且係出於其等自由意思而為等作成時 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上開陳述均列為證據。又本判 決所援引之屬於傳聞證據之書面陳述,亦經被告、辯護人及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 119頁 至第120 頁筆錄),是本院審酌上開書面作成之資料,均係 依據當時之實際情況而製作,應無不當之人為因素所介入, 其內容應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有真實性等作成 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之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明搌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系爭土 地係告訴人施育銘出賣予黃瑞仁之後,再由黃瑞仁出賣予邱 方坐,施育銘與黃瑞仁簽約之前,伊不知邱方坐要買系爭土 地。伊係先受告訴人施育銘之委託將系爭土地賣給黃瑞仁之 後,再受黃瑞仁之委託將系爭土地賣給邱方坐。另邱方坐於 民國100年3月17日簽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已因出售面積與 買方欲購買之面積不符而不生效力,乃告訴人卻依該無效之 土地買賣契約書估算其應分得之價金為二千零九十萬元,因 而誤認伊涉犯背信犯行,顯屬不當。況本件依黃瑞仁所簽訂 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九條之規定,買受人黃瑞仁本可將系爭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指定之人,是黃瑞仁將系爭土地 整合後再賣予邱方坐而從中賺取差額,應屬合理等語;另辯 護意旨則以被告林明搌僅係系爭土地買賣之仲介人而已,系 爭土地買賣之當事人係施育銘、黃瑞仁及邱方坐等三人,被 告林明搌係依施育銘之指示以協助各方順利各取所需,因而
以委託價格將系爭土地出售予黃瑞仁,再由黃瑞仁負責土地 之整合及與其他地主談判,而後再以較高且合理之價格出售 予邱方坐,實不能僅因黃瑞仁整合土地後以較高之價格將系 爭土地出售,即認被告林明搌有何背信之故意而須負背信之 罪責。本案之實際經過乃林明搌受施育銘之委任,其委任範 圍為「出售施育銘所持有之土地現狀」,惟邱方坐不願意在 未經整合之情況下直接以現狀購買施育銘之土地,且施育銘 亦無能力整合、分割系爭土地,故林明搌依約將無法促成邱 方坐與施育銘間之交易,而黃瑞仁得知前開情事後,因自信 有能力在購入施育銘之土地後,將其分割、整合成為邱方坐 所需要之型態,並以較高之單價出售,足見被告確實已完成 告訴人施育銘交付予被告之任務,被告應無任何違背任務之 情事。又邱方坐於本件土地買賣過程中共支出價款約28,507 ,300元,所購得之土地面積共11.4公頃,其中告訴人施育銘 出售之部分為 7.6公頃,故告訴人施育銘就其出售部分應獲 得之價金為19,004,867元(計算式為:28,507,300元 ×7.6 ÷11.4=19,004,867元),經扣除相關之代書費用後,告訴 人施育銘應獲得之價金並未逾1千9百萬元,足見本件亦未生 損害於告訴人施育銘之結果,依法自不應成立背信罪等語為 被告辯護。茲查:
1、被告林明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施育銘於迭次訊問 中指訴「我有一塊土地以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委託林明搌 出售,當時所簽訂的契約內容為林明搌所出售成交價如超 過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時,超過部分歸我所有,但林明搌 於100年3月17日把土地以每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出售給邱 方坐時,林明搌未依合約內容把超過之價金歸我」、「當 時是林明搌跟我說土地不好賣,預估目前市價約一千七百 萬元,因此林明搌說委託價格就先以一千七百萬簽具委託 書,我的立場當然是想要賣更好更高的價格,因此才會在 授權委託書中另加註『實際成交價格如果超過一千九百萬 以上者,超過部分歸施育銘所有』」(見警卷第1頁至第2 頁及第4頁至第5頁筆錄)、「(問:○○區○○○段000- 0 等16筆土地,本來土地所有權人都是你嗎?上開土地是 否部分係你持分?)答:所有權人是我,大部分我都持分 三分之一,有一、二筆水利地我的持分就沒有到三分之一 ,面積不大,但是總共算起來16筆大約是7.84甲地。當時 我跟林明搌接洽時是99年10月份,當時我們談好分割與出 售土地都由他幫我處理,後來我們在100年2月17日有簽授 權委託書,他叫我給他一個月的時間處理」、「(問:授 權委託書你都沒有簽名?)答:本來林明搌跟我說授權委
託書我不用留,因為是我委託他去處理的,是他要給別人 看的,但我堅持要留,所以林明搌才會請小姐去影印一份 他蓋章的,至於我有簽名的正本都被林明搌拿去了,我這 邊就沒有了……我在授權委託書上還特地寫了簽約時出賣 人需親自到場」、「(問:你是賣給黃瑞仁還是邱方坐? )答:當時三月三十日在地政事務所看到邱先生及邱太太 ,我就覺得很奇怪,因為我是跟黃瑞仁簽約的」、「我在 授權委託書上還特地寫了簽約時出賣人需親自到場,林明 搌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去跟邱方坐簽約,這部分我認為他 背信」、「(問:你當初賣土地是因為欠王金足債務,急 著要還清?)答:因為那時候王金足(王金足是我繼母的 妹妹)叫我一定要還他錢,叫我把土地賣一賣,就可以還 他。他已經有法院本票裁定,而且還趁我出國的時候,向 法院聲請拍賣土地,因為我的土地,有一塊是抵押給他, 逼得我怕法院拍賣賤價賣出,才回國跟他處理債務問題。 所以王金足介紹林明搌跟我認識」、「(問:你的土地都 是持分,若你要賣土地亦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 人是否亦有與林明搌簽訂授權書,不然你如何賣土地?) 答:其他共有人,都是林明搌去交涉的,他們應該有同意 要賣土地,土地才能移轉。至於他們有簽訂什麼契約書, 這我就不清楚了……」、「(問:與其他土地共有人洽談 及分割土地事宜,是誰處理?)答:林明搌當初跟我約定 是,跟其他土地共有人洽談分割土地事宜都是由他全權處 理……」、「(問:你100年3月30日與邱方坐、林明搌一 同簽署的協議書,是在何處簽署的?)答:在○○地政事 務所裡面簽的。那一天林明搌通知我去○○地政事務所, 我才知道是邱方坐要買那塊土地,而不是黃瑞仁……我打 電話問黃瑞仁,黃瑞仁說邱方坐是他這邊的人,沒有問題 ,所以我就跟邱方坐簽署了協議書。邱方坐就當場付了四 張支票共1350萬元給王金足……那一天是先辦王金足的抵 押塗銷,然後再抵押給邱方坐,因為那時還要辦理土地分 割事宜,等到土地分割好之後,再過戶給邱方坐」(以上 見偵二卷第13頁至第14頁及第95頁筆錄)、「我有寫授權 書給林明搌請他幫我賣該等土地,授權書上有寫出賣時我 要在場,也有寫超過一千九百萬元的價金要歸我,後來林 明搌賣該等土地完全沒有告訴我,一開始我以為土地是賣 給黃瑞仁…林明搌竟將土地以二千零九十萬元賣給邱方坐 ,超過一千九百萬元的價金也沒有給我。就黃瑞仁部分, 他是林明搌找來的人頭角色,且林明搌與邱方坐於100年3 月17日中午某時就先簽約,林明搌是用我名義出賣該等土
地給邱方坐,後來100年3月17日晚間某時,林明搌跟我說 黃瑞仁是真正土地買主,因此我與黃瑞仁有簽訂買賣契約 。簽約地點是在我○○區住處」(以上見偵一卷第28頁反 面筆錄)等語綦詳,並有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委託書、附 表三所示之由被告林明搌與邱方坐所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 書、附表四所示之由告訴人施育銘與黃瑞仁所簽訂之土地 買賣契約書及附表五所示之協議書等在卷可稽,此外參酌 :
㈠證人邱方坐於迭次訊問中亦證稱「我與林明搌簽約購買施 育銘的十六筆土地是在100年3月17日下午16時左右,在台 南市○○區○○○路○段一家藝品店內簽約的」(見警卷 第 8頁筆錄)、「當時承買價為每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 購買的面積 10.3663公頃,這些土地包含告訴人的及其他 共有人的」(以上見偵二卷第14頁筆錄)、「土地買賣契 約書是與林明搌簽訂的,簽約時間是100年3月17日下午某 時,是周尚文介紹的。黃瑞仁於100年3月17日與施育銘簽 訂土地買賣契約書,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施育銘委託林明 搌賣地。我以每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購買該地」、「是施 育銘賣地給我,而林明搌是代表施育銘跟我簽的,林明搌 不是代表黃瑞仁跟我簽約。我沒有跟黃瑞仁買地。為何黃 瑞仁會與施育銘簽約買系爭土地,我不知道」(以上見偵 一卷第35頁至第36頁及第51頁至第53頁筆錄)、「(問: 妳是否認識在庭被告林明搌?)答:從買土地開始才認識 的」、「(問:是否因為買土地的關係而認識被告?)答 :對」、「(問:是否被告林明搌來找妳的?)答:不是 ,是有一個周尚文,我們那時候有租別人的地,剛好人家 要收回了,我們透過周尚文,叫他幫我們租別的地方,還 是有什麼地方,他剛好三股那邊有壹塊土地要賣,就介紹 我們去買……」、「(問:是否妳在別的地方有跟人家租 地,但是租約到期了,妳就透過周尚文去租別的地或去買 地,周尚文就介紹被告林明搌給妳認識,說他那邊有地要 賣而認識的?)答:對」、「(問:林明搌跟妳接觸時, 他如何跟妳說的?)答:那時候他就說有人委託他賣地」 、「(問:是否記得是誰委託林明搌的?)答:姓施的」 、「(問:是施育銘委託的嗎?)答:應該是」、「(問 :所以是林明搌經由周尚文的介紹來跟妳接觸時說施育銘 有委託他來賣土地?)答:是,他們當時是這樣講的…… 」、「(問:妳是否只記得林明搌當時跟妳講的就是施育 銘有土地要賣,委託他來跟妳接洽?)答:對」、「(問 :有無提到其他人?)答:沒有……」、「(問:是否在
談的時候只有去現場看,但是沒有說施育銘的土地大概有 幾筆,或是面積多少?)答:他有說施育銘的是七甲多, 還有別人要賣,就一起買,我們是看現場,那個道路範圍 內一起買的,林明搌去接觸,我們後來就委託代書處理」 、「(問:妳是否跟被告林明搌談好,想要跟林明搌買, 之後才委託陳俊民幫你們處理後續的事情?)答:對…… 看土地的時候是周尚文帶我們去看的。林明搌沒有去,是 我們去那個藝品店談的時候才認識林明搌的」、「(問: 是周尚文跟妳說施育銘的地有多少,還是在藝品店的時候 談的?)答:在藝品店的時候談的……」、「(問:所以 周尚文帶你們到現場去看只是確認地點而已?)答:對」 、「(問:關於這個地到底是誰的、每個人持分多少、要 怎麼買是否都沒有談到?)答:都是在藝品店的時候跟林 明搌談的」、「(問:妳剛才有提到除了施育銘的部分, 還有其他人,林明搌是受施育銘的委託來處理賣土地這件 事,那其他人的部分,妳是跟其他人直接接洽,還是也是 林明搌來處理?)答:那時候我們是規劃從道路這邊一個 範圍裡面,讓那個土地測量,我們買這個面積,其他細節 就是林明搌有接觸其他要賣土地的其中兩個人一起來,好 像檢察官那邊有附簽約的單子,後來有兩地主跟我們直接 簽約……」、「(問:是否施育銘的部分是委託林明搌來 代為處理,然後有兩個地主是直接出來跟妳簽約?)答: 對」、「(問:還有無其他地主?還是主要的地主就是這 三位?)答:沒有。就他的地跟兩個其他的地主加起來就 超過了,我們買的時候要買這個範圍以內10.3公頃,其他 的就由林明搌他們自己去處理超過的部分……他們持分的 範圍是全部持分,再來代書分割好了,再給我們」、「( 問:當時有無談到價格要如何算?)答:有。就是在藝品 店談價錢的」、「(問:結果是怎麼談?有無不一樣,因 為包含施育銘在內有三個地主?)答:我們跟林明搌先談 二百七十五萬元以後,這兩個地主也要用一樣的價錢賣給 我們……。是一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那個契約書都有寫 ……」、「(問:買的土地範圍是否沒有區分誰的土地賣 比較貴、誰的土地賣比較便宜?)答:沒有,都一樣的價 錢……」、「(問:妳訂金是付給誰?)答:林明搌。所 以付訂金的時候也沒有跟施育銘接觸過」、「(問:妳後 來是否又有陸續付了幾筆價金?)答:對,去○○的那個 」、「(問:妳付價金時是分批付,也不是一次全付,那 妳在分批付價金時有無直接拿給施育銘或跟施育銘接觸過 ?)答:就是1300多萬元在○○的地政事務所那邊。那次
是否第一次與施育銘接觸」、「(問:妳在○○地政那邊 付了1350萬元?)答:對,是親自交給施育銘,他都有簽 名」、「(問:在這之前妳還有無付錢給林明搌過?)答 :就那三百萬元……。其他就後來兩個地主的價錢談好了 ,我們有付那兩個地主土地的價錢」、「(問:針對施育 銘的部分?)答:施育銘就是要過戶前,他有要求一筆80 幾萬元或70幾萬元」、「(問:80幾萬元是要做何使用的 ?是否也是價金的一部分?)答:對,都是價金……」、 「(問:依照妳剛才的證述,雖然妳購買的土地範圍包含 了三個地主,其中一個是施育銘,但每一個地主所買的土 地價格都一樣,都是一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這樣來計算? )答:對……我們買的範圍是一條道路進去這樣的範圍, 而施育銘的土地跟兩個地主的土地加起來是11點多公頃, 我們只買10.3多公頃而已,這裡還有一塊一點多公頃的我 們沒有買,他們三個地主剩下的一點多公頃是林明搌他們 自己處理的」、「(問:妳與林明搌及其他兩位地主簽約 時,契約上面所購買的範圍到底是多少?)答:10.3多公 頃而已。他們三個地主加起來是11點多公頃,所以有一塊 一點三多公頃的土地我們沒有買,因為是道路的旁邊,規 劃起來是道路的旁邊」、「問:這是否當時妳與林明搌所 簽的土地買賣契約(提示警卷P19-20土地買賣契約書)? 答:對,這個沒有這麼多錢」、「(問:依照契約上第一 條的記載,就列出土地坐落的地號,然後寫等16筆土地, 出售面積11.7公頃,然後第二條是說買賣價格雙方議定為 每公頃新台幣二百七十五萬元,是否如此?)答:對」、 「(問:妳剛才說妳實際上買的面積不是11.7公頃,而是 10.3多公頃?)答:是」、「(問:為何簽名時不是直接 寫10.3多公頃?)答:因為我們去買土地的時候有那個地 圖,圖面上是這樣,道路這樣過來的,有多出來一公頃多 的土地我們沒有買」、「(問:可是契約就是寫11.7公頃 ,如果妳沒有要買就不會把它列進去?)答:那時候我們 有跟他講,在這個範圍裡面,如果土地測出來是11點多公 頃我們就買,如果土地測出來是9公頃或8公頃,我們就只 買這個,契約書有,這個好像有地圖,我們跟林明搌說的 時候,只有道路範圍以內」、「(問:所以依妳現在的說 法,你們實際上買到的土地面積是10.3公頃?)答:對。 所以付的價錢只有付10.3公頃土地的價錢」、「(問:據 妳所說,妳買10.3公頃的土地總共有三個地主,妳的錢是 否分別給這三位地主?)答:兩個地主的土地我們全額付 給他,就在過戶蓋章那個時刻,我們全部付給他們……」
、「問:妳先前在 103年11月19日檢察官偵訊時,檢察官 問妳總共交付多少錢給施育銘,妳說第1次交300萬元訂金 、第2次給施育銘1350萬元、第3次是匯給施育銘871400元 ,後來還有拿10萬元給他,另外還有幫他付代書費,但是 忘記多少錢。妳當時是否這樣回答(提示地檢署 102年度 偵字12908號卷第35頁反面證人邱方坐103年11月19日訊問 筆錄)?答:是……」、「(問:給付多少錢這件事情是 誰跟妳講的?)答:打契約的時候那筆三百萬元是林明搌 提出來的。都是林明搌講的」、「(問:妳在檢察事務官 那邊說妳付給施育銘、林明搌00000000元的部分是否指妳 實際上有買到的部分?)答:對。不要的我們就沒有算… …」、「(問:妳是否認識黃瑞仁?)答:黃瑞仁也是那 一次去了才認識的,他好像是藝品店的老闆,去藝品店才 認識的,也沒有很熟,只是見過面而已」、「(問:妳是 否到藝品店跟林明搌談他代理施育銘賣土地時才見到黃瑞 仁?)答:對。那時候才認識林明搌的」、「(問:在妳 跟林明搌談要買土地的過程當中,林明搌有無說施育銘的 土地已經先賣給黃瑞仁了?)答:我都沒有聽說,他們也 沒有告訴我們這些」、「(問:就妳的認知,地主是否就 是施育銘及另外兩人而已?)答:對……」、「(問:就 妳當時簽約的認知,是否與黃瑞仁是沒關係的,他只是藝 品店的老闆?)答:對,那裡面的程序我們不知道……」 、「問:妳說的訂金三百萬元是否匯給陳慶安(提示地檢 署103年度交查字第607號卷第15頁南市區漁會100年3月18 日匯給陳慶安之匯款)?答:對。匯給陳慶安」、「(問 :所以不是100年3月17日簽約當天付的,是隔天才匯款的 ?)答:是,隔天才去匯的」、「(問:為何匯到陳慶安 的戶頭?誰要求的?)答:林明搌他們叫我匯到陳慶安的 戶頭……」、「(問:剛才林明搌問妳的時候,妳是否說 100年3月30日在○○地政事務所要辦理塗銷時,陳慶安有 到場拿三百萬元出來?)答:對。我有看他拿現金去那邊 ,但他們怎麼分我不知道……」、「(問:同頁上方有一 張匯款條,匯款人是邱智彬,匯入的戶名是郭惠樺,金額 是871400元?)答:郭惠樺應該是施育銘的太太」、「( 問:這個是否妳剛才所說妳付給施育銘土地款的871400元 ?)答:這個是付給他的太太」、「(問:妳所說的8714 00元是否就是這一筆付款?)答:對,後來匯的……」、 「(問:針對妳剛才說妳交給施育銘及林明搌00000000元 的部分,到底有無包含妳不要的那塊土地?)答:沒有… …」、「(問:那筆妳不要的土地,根據卷內資料是000-
00地號土地,後來是否4分之1登記給林明搌的太太、 4分 之3 登記給黃瑞仁?)答:他們登記幾分之幾我不清楚。 反正後來是登記給他們兩人。為何會登記給他們兩人我不 清楚,就是我們不要,我們只買這一塊土地而已,他們三 個地主加起來就11點多……」、「問:這個協議書的日期 是100年3月30日,是否妳簽名的(提示警卷第22頁協議書 )?答:對……我簽這個沒有詳細看這個面積……」、「 (問:契約書第四點妳說甲乙雙方於地政事務所土地分割 後,確定出售範圍時另行簽訂買賣契約,買賣雙方同意委 託銀行辦理本件買賣價金信託事宜,並依信託契約之規定 履行。後來有無依這個協議書另行簽訂買賣契約?)答: 好像沒有。我們後來就交1350萬元,就沒有做信託了」、 「(問:我是問說後來有無依協議書另行簽訂買賣契約? )答:沒有,只有訂定另外兩個人的契約書」、「(問: 所以妳後來只有跟郭坤昌及劉馥瑄再訂立買賣契約書?) 答:對。他們兩人有另外訂契約書」、「問:妳說後來跟 另外兩人簽的買賣契約書是不是這份,賣方是郭坤昌及劉 馥瑄(提示地檢署103交查607號卷P27反-31)?答:對。 價金是00000000元」、「(問:妳後來是否付給他們兩人 這個金額?)答:就兩張支票」、「(問:妳付的金額是 否為同卷第32-1頁這兩張支票?)答:這兩張沒錯,還有 當初簽有付訂金70萬元」、「(問:所以跟郭坤昌及劉馥 瑄買的就是兩張支票加訂金70萬元?)答:對」、「(問 :妳剛才回答檢察官說一開始要跟林明搌買施育銘的土地 部分,就包括那一筆你們不要的地,為何不把那筆地號剔 除,也有寫在契約書裡面?)答:因為那個地號幾號我們 不清楚,因為地號寫出來要代書去分割好了才能整批給我 們,地號我們不清楚幾號,他們本來是持分的……」、「 (問:但是妳確定林明搌有拿施育銘簽的授權委託書給妳 看?)答:對」、「(問:妳剛才回答檢察官說妳付給施 育銘土地的部分還有另外1筆100多萬元到底是付什麼錢、 付給誰?)答:我忘記了,應該是87萬元那一筆,給他太 太那個,剛才我有看了」、「(問:妳說一百多萬元應該 是付給他太太郭惠樺87萬多的那一筆?)答:對。他總價 金好像剩一百多萬元,扣掉10萬元及代書費,剩下的80幾 萬元先給他太太郭惠樺」、「(問:是否尾款一百多萬元 ,扣掉代書費等費用,後來還有87萬多元,就付給他太太 郭惠樺?)答:是……」、「(問:所以依妳的認知,林 明搌是代理施育銘把他的地賣給妳?)答:對。我的認知 是這樣……」、「(問:妳剛才說你們因為本來土地的租
約到期,所以妳就想買或租土地來做漁塭?)答:對。後 來再經由周尚文知道○○○這邊有人要賣土地。後來就有 跟周尚文去看土地的位置,但還沒談到細節,之後在藝品 店才認識林明搌及黃瑞仁,後來就有訂一個契約要買土地 」、「(問:契約上面一開始是否寫11.7公頃左右?)答 :是,那時候還沒測量正確的土地」、「(問:是否其實 妳真正想要買的是道路範圍裡面大概10.3公頃的土地,但 因為一開始還沒有測量,不確定面積,所以寫得比較不準 確,就大概按照土地權狀這樣寫?)答:對」、「(問: 所以範圍其實要看實際測量之後?)答:對。至於價格每 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是確定的。後來經過測量,道路裡面 大概是10.3公頃,裡面是除了告訴人施育銘以外,還有另 外兩人共有的土地」、「(問:最後妳總共付給郭坤昌及 劉馥瑄兩張票,兩張票的金額都是 0000000元,再加上訂 金,是否如此?)答:是」、「(問:為何加出來的金額 是00000000元,與契約書差了25元?)答:他尾數沒有拿 」、「(問:所以妳總共付的錢裡面去扣掉妳付給這兩個 共有人的錢,就是應該要付施育銘的錢?)答:對」、「 (問:是否不包含沒有道路的那個土地?)答:對。我們 是以10.3多公頃的土地來計算」、「(問:換句話說,其 他兩個共有人的土地大概是 3.8公頃?)答:對。所以施 育銘在10.3公頃裡面大概佔了 6.5公頃左右?)答:對。 這 6.5公頃左右的土地,要付的價金為00000000元」、「 (問:妳之前的筆錄中有提到妳付給其他地主是00000000 元,與剛才算出來的差了1000元,是否當時講錯了?)答 :計算錯了」、「(問:是否當時算錯了,現在講的才是 對的?)答:是,應該那個契約書裡面寫的才正確。還有 那個支票加起來才正確。因為現在問我正確的數字,我也 答不出來」、「(問:施育銘與另外兩位共有人是10.3公 頃,妳總共要付00000000元,後來林明搌說妳沒有拿4810 00元就不拿印鑑章出來蓋章過戶,這筆481000元有無包含 在00000000元裡面?)答:有」、「(問:所以這不是另 外收的?)答:是」、「(問:是否林明搌要妳把這些付 清才要蓋章,這不是另外的條件?)答:對」、「(問: 所以妳應該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妳付給另外兩個共有人的錢 是直接拿給他們,而其他的錢其實妳也不曉得到底有無真 正落到施育銘的口袋?)答:是。我不清楚」、「(問: 妳剛才提到一開始的合約失效,因為後面有測量土地面積 了,那你們有無換一個比較詳細的約定、比較準確的合約 ?)答:沒有」、「他們說這個土地我就簽了,實際面積
要依地政事務所測量的為準」、「(問:裡面第四點有約 定甲乙雙方於地政事務所土地分割後確定出售範圍時另行 簽訂買賣契約,這個意思是否指換約的意思?)答:但好 像沒有另外簽」、「(問:是否後來實際上沒有另外簽? )答:對」、「(問:妳是否可以確定按照契約,妳應該 要付給施育銘的價格是00000000元?)答:是」、「(問 :而這個價金其實是10.3公頃裡面施育銘大約6點5公頃土 地的價金,另外一筆其實妳沒有要買,妳也不曉得林明搌 如何去處理,只是大概知道他有登記給他太太,後來又轉 賣給別人而已?)答:我知道有賣掉,但其他細節我不清 楚」(以上見原審卷第62頁至第80頁筆錄)、「(問:你 們當時契約裡面要買這個土地是每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 )答:對」、「(問:每公頃二百七十五萬元是指已經幫 你分割好整合好之後的價格?)答:當時沒有說的這麼清 楚,只有說議價的時候,出價二百七十萬元,他說二百八 十萬元,代書說就折衷二百七十五萬元,代書說可以幫我 們處理好,其費用由我們共同分擔」、「(問:所指的處 理的費用,是什麼?)答:代書的費用」、「(問:如果 系爭土地是未經整合共有持分土地,你是否仍願意購買? )答:我們不喜歡買持分的地,會很複雜,以後要做什麼 事情都要很多人蓋章,我是要買整合好的地」、「(問: 你簽約的訂金是否給林明搌?)答:簽約時說要付訂金, 我沒有帶支票或什麼去,簽完隔天我們再匯票給一位叫做 陳慶安,陳慶安是他們的人,匯票三百萬元交給陳慶安簽 收的」、「(問:依照你所寫的字條要付給告訴人施育銘 18,051,000元?)答:是」、「(問:協議書上面1650萬 元與手寫字條1800萬元不符?)答:協議書寫的金額以後 還有付他,所以協議書上面的金額不是總價金」(以上見 本院卷第569頁至第575頁筆錄)等語。
㈡證人周尚文於檢察官偵訊時亦證稱「我是介紹人,當初我 的朋友陳慶安與黃瑞仁熟識,陳慶安知道黃瑞仁要介紹人 買系爭魚塭地,黃瑞仁應該也是介紹人,黃瑞仁不是要賣 地,黃瑞仁是幫林明搌介紹,林明搌又是幫施育銘介紹賣 地……就我所知,邱方坐是向施育銘買地」等語(見偵一 卷第51頁筆錄)。
㈢證人黃瑞仁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我於100年3月17日與施 育銘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是在施育銘他家簽的。簽約那 天是晚上八、九點。施育銘是於100年3月30日他們去○○ 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抵押權時,才知道土地賣給邱方坐」 、「邱方坐每公頃買二百七十五萬元」(見偵二卷第87頁
、第41頁反面、偵一卷第36頁反面、第37頁、第53頁筆錄 )、「(問:你是否知道林明搌有與邱方坐簽約的事?) 答:我知道」(見偵四卷第119頁筆錄)、「(提示警卷 第15頁土地買賣契約書,問:你是何時與何人簽訂此份契 約書?)答;我是與施育銘簽的,是在100年3月17日晚上 8 時許,在施育銘家簽的……當時簽約時施育銘、林明搌 都有在場,我有交付一百萬元給施育銘……」、「(問: 邱方坐總共用多少錢買土地?)答:一公頃二百七十五萬 元」、「(問:為何是由林明搌與邱方坐簽約賣地?)答 :因為授權委託書寫施育銘授權林明搌處理……」(見偵 四卷第36頁至第37頁筆錄)、「問:林明搌是代理何人與 邱方坐簽100年03月17日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提示警卷100 年03月17日代理人林明搌與邱方坐簽約之土地買賣契約書 )?答:林明搌是代理施育銘跟邱方坐簽約」(見偵一卷 第53頁)等語。
㈣證人陳俊民於迭次訊問中亦證稱「我是邱方坐請的土地代 書,是她指定我辦這件土地買賣。邱方坐與林明搌簽約時 我在場,當時林明搌有提出一張施育銘的授權書」、「我 介入時大約三月初,我有去龍友幾次,到三月中他們已經 談的差不多了,我也有陪同去簽約,簽約當天訂金要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