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秋白 于善平 陳文英 陳俊益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信益 曾觀亭 賴品月(原名溫淑卿) 杜屏慧(原名杜文音) 黃雀屏(原名黃千錡)共 同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哲毓 洪碧珠 陳櫻蓮 鍾嘉琪 陳淑娥 劉明憲 李潔萍 廖啟隆 蘇琀向(原名蘇小玉) 黃敏誌共 同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富界 謝本源 張松茂 陳再福共 同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慶豐 陳朝藝 陳良宇 傅芷羚(原名傅瓊鈴) 楊玉娟 鄭凱文共 同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陳易鴻 戴裕源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被 告 楊淑惠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 告 戴玉傑 林慈娥 薛連達 李珮慈共 同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被 告 呂雅蓁(原名呂雅雯) 鄭敏明共 同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陳麗珠 黃豐祥 陶大明共 同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蕭進興 董寶釵 葉財銘 王繼賢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2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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