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9號
TNHM,104,上訴,9,2017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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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光化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
度訴字第1712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40 號、第17901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光化部分撤銷。
吳光化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審判決被告吳光化無罪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後 ,被告吳光化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 、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被告吳光化死亡之事實,應 可認定。
三、原判決未及審酌於此,為被告吳光化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上 訴認應為被告吳光化有罪之判決,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 分難以維持,自應予撤銷,並為被告吳光化公訴不受理之判 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 5 款,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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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